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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光明区财政局政府采购行政裁决决定书(深光财书〔2023〕14号)

日期:2023年 07月 03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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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人:深圳市创辉鸿光电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凤凰社区岭下路150号创者中心606

  被投诉人:深圳市国信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1007、1008

  一、基本情况

  投诉人深圳市创辉鸿光电有限公司(下称“创辉鸿公司”)因不服被投诉人深圳市国信招标有限公司(下称“被投诉人”)关于“深圳中学光明科学城学校教室教学设施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MDL2023000022,下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裁决,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受理行政裁决申请后,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投诉人、采购人深圳中学光明科学城学校(下称“采购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并组织专家论证。经调查核实,现已办理终结。

  二、投诉人事项

  投诉人创辉鸿公司认为其已按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完整的检测报告,且检测报告有显示实质性响应的全部内容,本项目评审委员会认定投诉人提供的检测报告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得出投标无效的结论属于评审错误。

  三、本机关调查及认定情况

  本机关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投诉人《投诉书》,被投诉人及采购人答复材料等,依法依规开展调查,并组织专家论证。

  经查,投诉人投诉事项不成立。

  四、处理决定

  基于上述查证事实,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裁决如下:

  驳回投诉事项。

  本项目各方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收案地址: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科裕新村7栋01层16-25号光明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755-88212751),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光明区财政局

  2023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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