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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光明区财政局政府采购行政裁决决定书(深光财书〔2023〕18号)

日期:2023年 07月 18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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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人:城安智慧传播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街道城东社区深南东路2028号罗湖商务中心3510-294单元

  被投诉人1: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光明分公司

  地    址: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凤凰社区观光路招商局光明科技园A3栋B801

  被投诉人2:深圳市光明区卫生健康局

  地    址: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田寮社区科润大厦A栋13楼

  一、基本情况

  投诉人城安智慧传播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下称“城安公司”)因不服被投诉人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光明分公司(下称“被投诉人1”)关于“光明区卫生健康局采购自动体外除颤仪项目”(项目编号:GMCG2023000061,下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裁决,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受理行政裁决申请后,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投诉人1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光明分公司、被投诉人2深圳市光明区卫生健康局(下称“采购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并组织专家论证。经调查核实,现已办理终结。

  二、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一:招标文件商务部分的同类项目业绩情况中设置“一份合同中供货数量≥330台或以上”的内容,属于变相以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评审因素。

  投诉事项二:招标文件技术部分“重点技术参数响应情况”“一般技术参数响应情况”有多项技术参数指向性明显。

  三、本机关调查及认定情况

  本机关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投诉人《投诉书》,被投诉人及采购人答复材料等,依法依规开展调查,并组织专家论证。

  经查,投诉人投诉事项一成立,投诉事项二不成立。

  四、处理决定

  基于上述查证事实,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本机关裁决如下:

  1.投诉事项一成立,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驳回投诉事项二。

  本项目各方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收案地址: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科裕新村7栋01层16-25号光明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755-88212751),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光明区财政局

  2023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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