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首页 > 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采购 > 采购招标处罚

深圳市光明区财政局政府采购行政裁决决定书(深光财书〔2022〕6号)

日期:2022年 03月 02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

字号:

  一、项目编号:GMCG2021177115

  二、项目名称:光明区室外智能健身设施器材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深圳市好家庭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七道17号深圳市数字技术园A1栋四层B区

  被投诉人: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光明分公司

  地      址: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凤凰社区观光路招商局光明科技园A3栋B801

  相关供应商:深圳市创辉鸿光电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凤凰社区岭下路150号创者中心606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关于“光明区室外智能健身设施器材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MCG2021177115,下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裁决。本机关于2022年1月21日受理行政裁决。

  受理行政裁决申请后,本机关依程序向采购人深圳市光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下称“采购人”)、被投诉人以及相关供应商深圳市创辉鸿光电有限公司(下称“创辉鸿公司”)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相关情况经核实,现已调查终结。

  (一)投诉人称(详细内容以《投诉书》为准)

  1.投诉事项一。

  (1)投诉事项基本情况

  创辉鸿公司不符合本项目资格要求,评委会认定其资格符合要求与事实不符,且违背法律相关规定。

  (2)事实与依据

  原评审委员会仅根据创辉鸿公司自身的投标文件及其质疑答辩意见进行评判,未立足项目整体,相当于对本项目各投标人进行割裂评判,有违《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三)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创辉鸿公司在本项目所投多项产品(包括核心产品在内)的生产厂家均为深圳市好家庭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好家庭实业公司”)。投诉人在本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好家庭实业公司出具的《郑重声明》,该声明指出,创辉鸿公司在好家庭实业公司未授权且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冒用其公司品牌和型号产品投标,其不会为创辉鸿公司供货。且该类产品为定制产品,未在市场流通,创辉鸿公司不可能在市场上采购到此类产品,因此,创辉鸿公司中标本项目后根本无法按其投标产品履行合同,不符合本项目资格要求。

  2.投诉事项二。

  (1)投诉事项基本情况

  创辉鸿公司不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符合性审查表第五项要求,评委会认定其通过符合性审查结论与事实不符,且违背法律相关规定。

  (2)事实与依据

  交货期指标项带“★”属于实质性条款,根据好家庭实业公司出具的《郑重声明》可知,创辉鸿公司不具备依其投标响应及承诺履行本项目的能力,其无法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交货期限供货。创辉鸿公司对《实质性条款响应情况表》作出“无偏离”的投标响应与好家庭实业公司出具的《郑重声明》相悖,且与实际不符,创辉鸿公司实际应为“负偏离”。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对其应作投标无效处理。

  3.投诉事项三。

  (1)投诉事项基本情况

  本项目招标评审结果存在问题,侵犯了投诉人本应中标的权益。

  (2)事实与依据

  投诉人发现创辉鸿公司得分有误。创辉鸿公司不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相应的原件备查,评标时,评委会按照创辉鸿公司响应的“无偏离”进行评分,而创辉鸿公司实际应为“负偏离”,10分应予扣除。

  投诉人技术评分少计算3分的演示分,扣分理由不成立,应予纠正。投诉人已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现场演示,并且完全满足招标文件技术部分第三项“演示”评分要求。质疑后投诉人才得知此项评分未获得,所以投诉人最终得分应加上3分,应该是88.4560分。

  综上,投诉人的评标得分应该高于创辉鸿公司,应该取得中标权益。

  4.投诉请求。

  (1)对创辉鸿公司作投标无效处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依法从合格的中标或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即依法确定投诉人为中标、成交供应商;

  (2)即便第1项请求不成立,也应对本项目的评分进行复审,依法扣除创辉鸿公司应扣除的分值,补回投诉人应得分值,并按照复审后的分值,依法确定投诉人为中标供应商。

  (二)相关当事人答复(详细内容以相关当事人书面答复材料为准)

  1.采购人答复。

  采购人答复称,其正就合同条款与创辉鸿公司积极沟通,推动合同签订事宜,针对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其将按本机关处理意见落实。

  2.被投诉人答复。

  (1)关于投诉事项一

  创辉鸿公司已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及其他的资格证明文件,经审查,该司资格条件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关于“申请人资格要求”的规定。

  (2)关于投诉事项二

  创辉鸿公司已在投标文件《实质性条款响应情况表》的“★1.3签订合同后120天(日历)内交货”中响应为“无偏离”,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关于交货期限的要求,现阶段无法证明其签订合同后不具有履约能力。

  同时,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资格核查标准、评标标准、分值权重等评审要求未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的,不得作为评审依据”。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被投诉人认为好家庭实业公司出具的《郑重声明》不能作为判定创辉鸿公司不满足本项目资格条件及实质性条款的依据。

  (3)关于投诉事项三

  该投诉事项并非质疑事项,且未于质疑请求中提出,已超出原质疑事项的范围。

  3.创辉鸿公司答复。

  (1)关于投诉事项一

  创辉鸿公司答复称,其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不存在投诉人所称不符合本项目资格要求的情况。

  创辉鸿公司认为厂家《郑重声明》跟本项目资格要求没有关联性,对《郑重声明》不发表意见。认为其作为独立的法人,享受依法参加政府采购的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对于能否交货,其已在投标文件做出响应,如后续履约阶段无法交货,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创辉鸿公司在本项目中所提供产品的生产厂家除了好家庭实业公司外,还有河北威尔特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中山市东凤镇远洋体育塑胶材料厂等,所有产品均可按照投标文件的规定交货,至于好家庭品牌产品,其将通过合法途径进行采购。

  (2)关于投诉事项二

  创辉鸿公司投标文件附件第三部分“实质性条款响应情况表”中响应为“无偏离”,不存在不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符合性审查表第五项的情况。厂家好家庭实业公司《郑重声明》跟本项目符合性审查表第五项没有关联性,也不属于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关于投诉事项三

  创辉鸿公司认为投诉事项三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的规定。

  (三)本机关调查及认定情况

  本机关根据本项目投诉书、投诉答复材料、本项目招投标文件等展开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1.关于投诉事项一。

  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第8页“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第5项关于“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条件”要求的证明材料为“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创辉鸿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营业执照扫描件、《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等相关证明文件,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关于“申请人资格要求”的规定。

  同时,关于创辉鸿公司是否具备合同履约能力的问题,虽然好家庭实业公司在投诉人投标文件中书面声明其未曾授权创辉鸿公司使用其产品参与投标,但结合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及市场的开放性等因素考虑,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创辉鸿公司不具备合同履约能力,也无证据证明评审委员会对创辉鸿公司该项资格审查存在评审错误。

  综上,投诉事项一不成立。

  2.关于投诉事项二。

  经查,招标文件第15页“七、商务要求”中关于“交货期”的规定为“签订合同后120天(日历)内交货”,并标注为“★”条款。创辉鸿公司在其投标文件《商务要求偏离表》“★1.3签订合同后120天(日历)内交货”中响应为“无偏离”,评审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审标准认定创辉鸿公司关于“交货期”的响应情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并无不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创辉鸿公司的投标不满足招标文件符合性审查条款,也无证据证明本项目评审委员会对创辉鸿公司该项符合性审查存在评审错误。

  综上,投诉事项二不成立。

  3.关于投诉事项三。

  经查,该投诉事项未经依法质疑,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属于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情形。

  五、裁决依据及结果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及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全部投诉事项。

  六、其他补充事宜

  本项目各方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收案地址: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科裕新村7栋01层16-25号光明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755-88212751),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光明区财政局

  2022年2月28日

分享到:
foot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