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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光明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光财书〔2022〕18号)

日期:2022年 07月 25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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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深圳市恒坚达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碧眼旧村41栋2号3楼A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92L65D。

  法定代表人:卢孙斌

  深圳市恒坚达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恒坚达公司”)、深圳市恒盈达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恒盈达公司”)、深圳市科海华兴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科海华兴公司”)参加“光明公安分局刑事技术耗材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MCG2018147762)的投标文件非正常一致一案,经审查,认定的违法事实及作出的行政处罚如下:

  一、违法事实认定

  经查,恒坚达公司、恒盈达公司、科海华兴公司的投标文件中“技术条款偏离表”第61条参数的投标响应均将“(PSA)”错误响应为“(PSA|”,存在非正常一致的情形,经调查,三家公司针对该非正常一致的情况无法作出合理解释。恒坚达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项“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原光明区公共交易中心《关于报送光明公安分局刑事技术耗材采购项目相关情况的函》、本项目招标文件、三家供应商投标文件、相关单位及人员协助调查回函、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二、作出的行政处罚

  本机关2022年6月23日向恒坚达公司送达《深圳市光明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深光财书〔2022〕14号)并依法告知其具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恒坚达公司在规定的时限内未作出陈述、申辩,亦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根据恒坚达公司违法事实、违法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以及《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将恒坚达公司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并作出以下处罚:

  一年内禁止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活动。

  三、权利告知

  恒坚达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光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收案地址: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科裕新村7栋01层16-25号光明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755-88212751),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光明区财政局

  2022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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