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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可以作出哪些行政复议决定?

日期:2024年 04月 09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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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修订)规定,行政复议决定有以下几种:

  (一)维持决定。存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情形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二)变更决定。存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但是内容不适当;或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未正确适用依据;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行政复议机关查清事实和证据”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变更该行政行为。

  (三)撤销或部分撤销决定。存在“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适用的依据不合法;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四)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决定。存在“依法应予撤销,但是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程序轻微违法,但是对申请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行政行为违法,但是不具有可撤销内容;被申请人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申请人仍要求撤销或者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责令履行没有意义”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五)限期履行决定。存在“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六)确认行政行为无效决定。存在“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的,申请人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该行政行为无效。

  (七)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决定。存在“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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