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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解读文件

日期:2022年 09月 23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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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光府规〔2019〕14号,以下简称原《管理办法》)于2019年9月17日印发实施。原《管理办法》经过3年的实施,其中关于经发资金的管理模式与决策机构、部门职责分工、支持方式与项目类别、支持条件、审批程序、监督管理等内容条款存在不适应工作开展实际需要、不符合有关上位政策规定、不完善不规范等问题,需重新编制予以优化调整。

  二、《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此次编制新《管理办法》的主要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光明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光府规〔2020〕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对比原《管理办法》,《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主要做了哪些优化调整?

  对比原《管理办法》,本次新《管理办法》编制对经发资金的管理模式与决策机构、支持方式与项目类别、审批程序等内容均进行了优化调整。

  (一)优化经发资金管理模式

  为进一步强化各主管部门的主体责任,提高经发资金管理工作效率和质量,此次制定《管理办法》规定经发资金采取“总-分”管理模式。经发资金下设产业发展、科技创新、投资推广、文体旅游、建筑业、质量标准知识产权、绿色生态等分项资金,区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创新、投资促进服务、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住房和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分别为相应分项资金的主管部门。

  (二)优化经发资金领导决策机制

  原《管理办法》实施的“联席会议”制度实际运行复杂,影响经发资金支持效率,本次取消联席会议制度并建立领导小组机制,提高决策效率。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作为经发资金安排、使用和管理的领导决策机构,主要对经发资金重大资金安排、重大问题处理等经发资金管理重大事项进行集体研究或决策。

  (三)优化完善项目支持方式(项目类别)及条件

  新《管理办法》新增“免申即享”类支持方式,“免申即享”是国家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免申即享”方式可以大幅度减轻经发资金项目申报审核工作量,提高经发资金支持效率,为企业申报项目资助“减负”。进一步明确“一事一议”方式的适用范围及决策程序,避免“一事一议”方式扩大化,降低经发资金使用和决策风险。

  (四)优化资助项目审批程序

  新增“免申即享”类项目审核程序,优化核准类项目和评审类项目审核程序,完善“一事一议”项目审核程序。通过完善和优化各类项目的审批程序,有效提升项目审批效率。

  四、新《管理办法》关于申请经发资金资助的基本条件是怎样规定的? 

  新《管理办法》规定,申请经发资金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原则上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单位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依法依规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手续和税务登记手续,在光明区从事经营活动。

  2.有规范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

  3.守法守信规范经营,申请资助时不存在违反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相关规定的情形。

  4.符合有关产业政策文件及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个人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近三年无犯罪记录。

  2.诚实守信,申请资助时不存在违反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相关规定的情形。

  3.申请资助时仍与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4.符合有关产业政策文件及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经发资金资助项目的申报与审批程序是怎样的? 

  经发资金资助项目的申报与审批程序如下:

  ——【提出申请】申请单位符合本办法规定和光明区产业政策文件及申报指南规定的具体支持条件的,自主提出经发资金资助申请,按照产业政策文件和申报指南的具体要求在线提交申请材料,并按要求向相应分项资金主管部门提交纸质材料。“免申即享”类资助项目无需申请单位提出申请,由分项资金主管部门主动发起,具体操作程序由各分项资金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情况制定。

  ——【受理申请】各分项资金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并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补齐的材料。

  ——【审核审批】

  ⑴“免申即享”类项目,由各分项资金主管部门主动筛选资助对象,开展审核工作。经主管部门或各街道办公会议审定后,通知资助对象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⑵核准类项目由各分项资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审核,并根据项目审核实际需要开展实地核查。各分项资金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审核。经审核后,按照不同额度分级审定。

  ⑶评审类项目由各分项资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评审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审,并根据项目审核实际需要组织开展实地核查。经初审和评审后,按照不同额度分级审定。

  ⑷“一事一议”资助项目,由拟资助对象向分项资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分项资金主管部门拟订项目资助方案,主管部门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针对项目资助方案组织专家评审或合规性论证。“一事一议”项目资助方案由主管部门征求区司法行政、审计、财政、公平竞争性审查等部门意见并报分管区领导审核后,按程序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驳回申请】经审核,申请单位不符合支持条件的,由项目受理单位负责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单位驳回事由。

  ——【公示】经审定的拟资助项目在政府网站公示(按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项目除外),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各分项资金主管部门对异议情况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备领导小组办公室。主管部门无法处理的异议,逐级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会议进行审核处理。

  ——【资金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各分项资金主管部门按程序下达资助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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