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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区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日期:2023年 12月 29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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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光明区民政局研究制定了《光明区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社会组织诚信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一环。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提出,要强化社会组织诚信自律,把诚信建设纳入各类社会组织章程,推动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内部信用管理体系,进一步健全社会组织信用管理制度。

  近年来,光明区社会组织快速发展,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有必要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通过失信惩戒倒逼社会组织加强诚信自律建设,从源头上防范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二、编制依据

  《办法》编制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0号)、《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等上位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为依据。

  三、目标任务

  一是健全光明区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增强社会组织信用意识,加强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的归集管理,强化信用信息分级分类监管。

  二是对社会组织采取信用差异化监管措施,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为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24个条文,以建立信用约束为核心,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共7条,明确制定本《办法》的目的、依据、原则及适用范围等内容。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分类和使用。共3条,明确信用信息的分类、获取和公开的途径。

  第三章 异常名录及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共10条,明确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列入情形、移出程序及异议处理方式。

  第四章 激励惩戒措施。共2条,明确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

  第五章 附则。共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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