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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光明区临时救助办法》起草说明

日期:2022年 12月 23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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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进一步完善我区临时救助体制机制,区民政局根据《深圳市临时救助办法》(深府办规〔2022〕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深圳市光明区临时救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一)制定《办法》,是落实上级政策的需要

  近年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民生保障工作。2020年,中办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要求,按照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等总体思路,完善法规制度,健全体制机制,强化政策落实。同年,省民政厅、省扶贫办联合印发《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作用,简化优化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落实乡镇(街道)救助备用金制度。加强临时救助与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衔接,对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的困难群众,通过临时救助做到有困必帮、有难必救。

  (二)制定《办法》,是构建多层次救助体系的需要

  为贯彻落实上级临时救助最新文件精神,以及各项社会救助新规定、新要求,2021年,我省在《广东省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粤府办〔2015〕3号)基础上进行修订,出台了《广东省临时救助办法》(粤府办〔2021〕4号)。今年6月,我市结合国家、省各级最新文件精神,也对《深圳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深府办规〔2017〕8号)进行修订,形成《深圳市临时救助办法》(深府办规〔2022〕1号)。根据《深圳市临时救助办法》规定,各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三)制定《办法》,是应对临时救助新要求的需要

  在当前实际开展临时救助工作中,为进一步细化救助标准、明确具体职责等内容,完善我区临时救助制度,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在社会救助体系中的应急兜底保障作用,切实兜牢民政保障安全网,出台我区临时救助办法十分有必要。

  二、制定《办法》的过程

  2022年4月,全面梳理我区临时救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历年来积累的经验,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形成了《深圳市光明区临时救助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2年5月,公开征求公众和各相关单位意见,共收集10条意见,采纳3条,不采纳7条,相关问题已与提出意见单位进行充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

  2022年6月,组织市民政局、律师、街道工作人员等专家、业务骨干对《办法》进行研讨,召开了听证会、专题论证会和风险评估会,对《办法(征求意见稿)》内容进行了论证和评估。根据各方反馈意见,我局再次修改完善后形成《办法》。

  三、政策依据

  (一)《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 649号 );

  (二)《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 );

  (三)《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

  (四)《广东省临时救助办法》(粤府办〔2021〕4号);

  (五)《深圳市临时救助办法》(深府办规 〔2022〕1号)。

  四、细化的主要内容

  我区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在《深圳市临时救助办法》的基础上,按照不扩大范围、不提高标准的原则,对部分救助标准、审批程序、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等方面进行进一步细化。

  (一)进一步细化支出型救助标准。我市现有救助办法第十条支出型救助标准只有“在医疗机构治疗疾病、住院照料产生的必需支出超过家庭承受能力,经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后负担仍然过重的情况可以申请临时救助”,尚未具体明确各类困难家庭分类救助标准,容易发生同一类型救助对象在不同的街道申请临时救助补贴,造成各街道审批发放救助金额不一致,导致救助标准不统一。因此,《办法》在参考省、市临时救助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对支出型救助标准进行细化,具体表述为:参照《深圳市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实施办法(深医保规〔2019〕2号)》标准予以救助:由于治疗疾病、住院照料产生的必需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且已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我区特困供养人员、非集中供养孤儿,经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之后,按照不高于医疗费自费部分100%给予救助;已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低收入家庭成员,经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之后,按照不高于医疗费自费部分80%给予救助;其他严重困难群众,按照不高于医疗费自费部分30%给予救助。

  (二)进一步简化临时救助审批程序。由于急难型临时救助因遭遇突发事故、意外伤害等需立刻采取救助措施,强调时效性。我市现有救助办法在审批权限方面先由街道申请受理,初审同意后,将纸质申请材料报送给区民政局审批,区民政局审批同意,街道拿回纸质申请材料后,由街道发放救助资金。审批报送程序耗时长,从开始申请到最后资金发放到位用时较长。为提高审批效率,发挥临时救助“救急难”作用,将审批权限下放到街道,明确可先行救助,事后补齐审核审批手续。支出型临时救助申请金额不超过本市2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小额救助,街道办事处可直接审批发放,进一步提高救助时效性。

  (三)进一步规范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我市现有救助办法第三十一条在救助管理服务工作中,尚未明确临时救助对象的服务,由于在实际中救助管理服务对象是各类型的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导致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没有统一服务及救助资金。因此,需要进一步细化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服务工作,具体表述为:明确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根据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困难情况提供以下救助服务:(一)有返乡意愿并且有自主返乡能力的,提供返乡车票、生活必需品等救助;(二)有返乡意愿但不具有自主返乡能力的,护送其返乡;(三)无返乡意愿的,提供必要的生活物资。

  (四)进一步明确“一事一议”具体工作职责。因救助对象遭遇重大困难,确有必要突破本办法关于救助标准、救助次数规定给予临时救助的,由各街道办事处发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适当提高,“一事一议”应当经街道办事处业务分管领导及财务分管领导审批。

  五、经费测算

  《办法》是按照《深圳市临时救助办法》的救助标准进行制定,没有超出《深圳市临时救助办法》的救助标准,不会增加政府财政经费支出,2022年-2024年经费测算如下:

  年救助人数以2021年救助50人为基数,每年增幅3.9%计算,救助标准以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基数,每年增幅6.5%计算,预计2022年救助资金51.52万,2023年救助资金55.72万元,2024年救助资金61.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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