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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光明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起草说明

日期:2018年 10月 11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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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光明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必要性

  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鼓励群众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及时监督、举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

  为全面贯彻和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举报工作的规定和要求,规范和完善全区安全生产举报工作,补充和完善全区安全生产制度,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特别是充分发挥群众参与、支持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特草拟了《光明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起草过程

  2018年7月,按照国家、省、市及区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举报管理工作的要求,为规范光明区安全生产举报管理工作,区安监局开始着手起草《办法》。经调研走访了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部门,在总结部分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举报管理工作实践经验,同时参考当前市安监局有关安全生产举报工作的管理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光明区现阶段烟花爆竹和特种作业等安全生产问题突出的背景,草拟了《办法》。

三、主要内容的说明

  《办法》共24条。《办法》对光明区安全生产举报范围进行了界定,对举报的受理、有权调查处理部门进行了明确,对举报的受理、调查处理的程序进行了规范,对举报奖励适用范围、适用金额以及安全生产举报工作的保密管理进行了规定。

四、《办法》主要解决的问题

  (一)为增加举报范围,《办法》把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和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方面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纳入了受理举报奖励的范畴;

  (二)为了完善程序,提高举报的处理效率,《办法》增加了“提供初步证据”的要求。

五、法律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公布时间:2002年6月29日。

  (二)《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事故发生、参加事故抢险救护、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研究和推广应用安全生产先进科学技术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公布时间:2002年10月13日。

  (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公布时间:2018年1月4日。

  (四)《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深安监规〔2018〕2号)。公布时间:2018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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