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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新区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起草说明

日期:2018年 05月 21日    信息来源: 光明新区统战与社会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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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草背景

  保障农民工工资,确保劳动者合法权益是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各级党委政府关心的民生大事。近年来,省内外许多地方都在积极探索建立鼓励群众举报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奖励制度,我市宝安等区已经探索并制定出台了相关举报奖励办法。

  为加强劳动保障工作的社会监督,激发和调动广大群众发现、举报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积极性,防范和制止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法规行为,在参考我市其他区及其他省市有关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的基础上,特草拟了《光明新区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三)《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三、起草过程

  2018年3月,我局启动《办法》起草工作,在借鉴我市宝安等区及其他省市经验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新区的实际情况,从适用范围、奖励条件、举报和受理方式、奖励标准、明确受理部门职权、严格规范审批事项、加强实施监管等方面出发,经过反复研究修改,在2018年5月4日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向各办事处和新区纪检监察局、发展和财政局等部门征求意见。

  四、主要内容及特点

  (一)框架结构

  本《办法》分四个章节共19条,分别为总则,举报受理,举报奖励,附则。

  (二)第一章总则

  1.明确了本办法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和奖励范围。

  2.适用范围

  本《办法》的所称违法行为的范围包括了辖区用人单位内存在拖欠或未依法足额支付5名以上劳动者三个月以上或者5名以上劳动者二个月以上劳动报酬的、非法使用童工、擅自经营劳务派遣的违法行为。

  3.本《办法》奖励条件

  根据“鼓励”原则,为了发挥全社会对劳动保障的监管作用,结合新区实际,在本《办法》中第二条规定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线索尚未被劳动部门掌握、提供真实姓名等信息的举报人可以奖励。

  (三)第二章举报受理

  明确了举报人可以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等举报方式进行举报,确定了各级劳动部门受理举报的职责分工,规范了劳动部门对举报线索的受理流程。

  (四)第三章举报奖励

  1.主要是明确了举报奖励的标准、奖励限制、奖励程序

  2.奖励标准: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按实际查获的举报案件类型、违法事实及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严重程度,拖欠劳动报酬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非法使用童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的500元/宗。

  3.奖励限制:参照《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第十六条不予受理欠薪垫付申请人员,对负有守法义务的用人单位法人等负责人、股本额达到20万元以上的人员、负有劳动保障监管义务的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不予奖励。

  4.本《办法》第十一至十三条明确了审批流程、审批时限、举报人申报奖励的材料、奖励金发放形式、领取奖励的时限等。

  (五)第四章附则

  1.明确了举报奖励工作的保密措施、奖励资金的来源和监督部门;

  2.明确了本《办法》解释部门、有效期等。

  五、各部门意见及其处理情况

  截止2018年5月16日,经整理,共征求10个单位意见。其中5个单位回复无意见(或未反馈);5个单位共提出了8条反馈意见,采纳和部分采纳的6条,解释说明的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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