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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光明区产业配套宿舍定向配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日期:2019年 11月 27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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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进一步优化光明区营商环境,切实加大对先进制造业产业职工、专业服务类企业职工以及其他新市民群体的住房保障力度,助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我局根据光明产业实际,并结合坪山、南山、罗湖等区的经验做法,牵头修订起草《深圳市光明区产业配套宿舍定向配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就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相关说明

  (一)产业配套宿舍与人才住房的区别与联系

  2018年8月,深圳市出台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供应与保障体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将住房保障住房分为三大类:公租房、人才住房和安居型商品房。根据《意见》相关精神,《办法修订稿)》并未明确产业配套宿舍的性质,但是其与人才住房的主要区别如下:

  区别:配租对象不同。产业配套宿舍的配租对象是产业职工,且一般是普通单身员工;人才住房的配租对象是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一般有学历要求。

  面积标准不同。产业配套宿舍的配租面积标准较小,一般为30-40平方米左右的单房,适合单身居住;人才住房的面积较大,一般为70-90平方米的两房至三房为主,高层次人才住房最高可以达到200平方米。

  租金标准不同。产业配套宿舍的租金标准一般参照面向低收入家庭出租的公租房租金标准,为市场租金的30%-50%左右;人才住房的租金一般为面向其他住房困难家庭出租的租金标准,为市场租金的50%-70%左右。

  联系:产业配套宿舍与人才住房均纳入我市保障性住房的统计范围,属于我市大的保障性住房体系范畴,其中产业配套宿舍保基本,人才住房促发展。

  (二)促进我区产业发展的住房支持途径。主要有两条:一是针对企业的普通员工,通过配租产业配套宿舍的途径解决;二是针对企业中层、高管,通过配租人才住房的途径解决。

  二、修订的必要性

  (一)优化光明营商环境的现实需要。去年以来,从中央到地方,均大力提倡加大营商环境改革力度,优化营商环境。中央层面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广东省出台了《广东省深化营商环境综合改革行动方案》,我市出台了《深圳市关于加大营商环境改革力度的若干措施》、我区出台了《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住房保障作为营商环境优化、改善的重要抓手,必须及时回应社会、企业的现实关切。

  (二)树立解决产业职工这一新市民群体“低成本”租房“光明样本”的需要

  产业职工这一新市民群体对光明的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而受制于深圳商品房价格高企的市场环境,新市民群体的住房需求大部分只能通过租房,尤其是租住城中村解决,安全、环境状况堪忧。特别是2018年以来,受多种因素综合影响,深圳房屋租金呈上涨趋势,抬高了新市民群体的租房成本,挤压了产业发展空间。因此,通过安全、规范、低租金的产业配套宿舍配租解决产业职工等新市民群体租房这一生活“痛点”,使新市民群体更好地融入光明,扎根光明,树立起解决新市民群体“低成本”租房的“光明样本”,既有现实意义,又有社会意义。

  (三)做好光明实体经济“蓄水池”的需要

  通过低租金的产业配套宿舍配租,降低实体企业用工成本,夯实光明产业发展环境,为产业主管部门“招大商、招优商、招好商”,为我区打造先进制造业集聚的典范,全面优化营商环境,吸引更多企业到光明来投资发展提供住房保障支持,努力做好光明实体经济的“蓄水池”。

  (四)促进经济转型和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需要。随着光明区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尤其是建设世界一流科学城和深圳北部中心战略目标的确立,光明区产业转型升级步伐加快,实体经济谋求更高质量发展的需求迫切。更高标准、更高质量需要更科学、更有力的住房保障制度支撑。

  (五)构建职责明确、科学合理、流程完善的产业配套宿舍配租和管理制度的需要。现行《办法》在优化光明园区配套环境、规范产业配套宿舍配租管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权责不匹配、机制不健全、流程不完善的现象突出,在实操层面出现了较多的问题,修订势在必行。

  三、修订的经过

  《办法》在修订过程中,我局于2018年10月召开《办法》修订的调研座谈会,听取区经济服务局、建发集团、光明人才安居有限公司等单位对现行《办法》存在的问题、矛盾以及修订建议。

  2018年11月,书面征求包括区经济服务局、建发集团、光明人才安居有限公司等相关单位意见,共收到2条意见。我局经认真吸纳各类意见和建议,对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办法》(初稿)。

  2019年1月,再次书面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共收到3条意见。经认真研究后,对反馈意见予以了解释说明。

  2019年3月,第三次书面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共收到5条意见。我局经认真吸纳各类意见和建议,对反馈意见予以了解释说明。

  2019年9月,我局向分管区领导进行《办法》修订的情况汇报,分管区领导对《办法》修订提出了“规则明确”“服务招商”等具体要求,我局根据该修订意见要求,对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修订的主要内容

  《办法(征求意见稿)》作为光明区产业配套宿舍配租与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事关光明区营商环境的优化、改善,事关产业职工及“新市民”的实际住房需求,因此本次修订的主要思路是:从实际需求和矛盾出发,坚持问题导向,坚持解决企业及产业职工的现实问题,坚持产业配套宿舍配租和管理的公平合理、公正严格。《办法(征求意见稿)》共分5章,共47条。第1章总则,明确了制定目的、配租原则、分类配租、职责分工、供应计划、配租面积及租金等内容;第2章面向存量工业企业配租,明确了存量工业企业配租方式、申请库、评分标准、入库流程、配租规则、配租流程等事宜;第3章新引进工业企业配租,明确了新引进工业企业配租方式、配额标准、配租流程等事宜;第4章监督管理,明确了资格核查、企业及入住职工宿舍退回、违规情形、社会监督等事宜;第5章附则,明确了新旧衔接、解释权限和生效日期等事宜。

  五、要点说明

  (一)构建统筹合理、规则清晰的产业配套宿舍分配体系和制度。

  产业配套宿舍的配租总原则是分类配租。《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五条规定,纳入光明区产业配套宿舍配租范围的工业企业分为两大类别,分别为:存量工业企业、新引进工业企业。

  存量工业企业采取“量化标准、常态受理、常态审核、评分排序、集中配租”的方式实施;

  新引进工业企业采取“常态受理、常态审核、集中决策、分次配租”的方式实施。

  (二)顺应行政区成立及机构改革方案,调整部分单位的职能职责

  根据行政区成立后及光明区机构改革方案确立的相关单位的名称及职能职责变化,结合产业配套宿舍的配租和管理实际,相关单位及机构的职责共调整如下:

  一是将原住房分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的事项调整为区保障性安居工作领导小组,以回应机构名称的变化。同时,领导小组的职能也进行了增加,由原来审议产业配套宿舍配租方案、评分标准,调整成:1、研究审定区产业配套宿舍相关供应计划;2、研究审定《光明区产业配套宿舍配租评分标准》(以下简称《评分标准》);3、研究审定存量和新引进工业企业配租方案;4、研究决策有关产业配套宿舍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是明确区住房和建设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及相关单位职责。《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八、九、十条规定了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做到职责分工明确,权责清晰。

  (三)建立存量工业企业申请库、评分标准,明确存量工业企业申请库的配租方式和流程。

  《办法(征求意见稿)》在第二章规定了存量工业企业的产业配套宿舍配租事宜。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建立存量工业企业申请库和评分标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七、十八条规定,由区住房建设局在光明区智慧安居平台(简称安居平台)中建立光明区产业配套宿舍申请库(以下简称申请库),并在安居平台中开展工业类企业的产业配套宿舍的申请、受理、查询、公示、投诉、监督等工作;同时,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当综合考虑工业企业税收、统计贡献、职工规模等因素制订《评分标准》,报领导小组审定后在光明区政府在线公布。

  二是建立存量工业企业“常态入库、评分排序”制度。存量工业企业申请产业配套宿舍,需要先申请进入申请库,并由区住房和建设局按照《评分标准》对入库企业进行评分排序。

  三是建立了清晰明确的存量工业企业的配租规则和流程。

  《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三条规定,工业企业产业配套宿舍的配租规则为:每家企业评分分值占申报企业总评分分值的比例为A,则每家企业拟配租的房源数量B=该批次总房源数×A,且每家企业拟配租的房源数量B不超过该企业的申报数量。

  配租流程为:1、发布通告;2、认租申请;3、提出方案。区住房建设局房源配租规则提出各单位拟分配房源数量,形成配租方案报领导小组审定;4、公示结果。5、发送通知。6、核查人员。7、签订合同。8、办理入住。

  (四)明确新引进工业企业产业配套宿舍的配租方式和流程。

  《办法(征求意见稿)》在第三章规定了新引进工业企业的产业配套宿舍配租事宜,采取“常态受理、常态审核、集中决策、分次配租”的方式实施,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确定新引进工业企业的配额标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九条明确,配额上限按照产业监管协议约定的或书面承诺的年产值、税收、职工规模等条件,参照《评分标准》确定。

  二是明确新引进工业企业的配租流程。

  2、受理申请。新引进工业企业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产业配套宿舍申请,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产业监管协议约定的或其书面承诺的年产值、税收、职工规模等提出产业配套宿舍配租意见报区住房建设局;

  3、提出方案。区住房建设局根据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的配租意见,结合企业认租需求以及房源供给的实际情况,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配额标准提出配租方案,报领导小组审定。发送通知、核查入住人员、签订合同以及办理入住等程序,参照存量工业企业相关规定执行。

  三是建立据实核减机制。《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三条明确,已配租产业配套宿舍的新引进工业企业,在约定期限内未达到产业监管协议约定的或书面承诺的年产值、税收、职工规模等条件的,按实际完成数据对应的配额标准进行核减、回收。

  (五)强化监督管理机制,建立信用管理和联合惩戒机制

  为加强产业配套宿舍分配及管理过程中的监督管理,防止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等情况发生,《办法(征求意见稿)》在第四章监督管理采取了以下做法:一是明确规定了企业退回、入住人腾退具体情形;二是建立了信用管理和联合惩戒机制:1、企业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行为的,除依法进行处罚外,还将对其相关违法行为信息录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实施信用惩戒;2、在企业存在违规行为时,区住房建设局应当将相关不良行为情况通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并会同有关单位建立产业配套宿舍违规行为联合惩戒机制。

  (六)租金标准、入住条件更契合产业职工、新市民实际

  《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产业配套宿舍的租金价格参照面向低收入家庭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价格执行,而当前面向低收入家庭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为市场租金的30%至50%,从而达到减轻产业职工的住房租金支出压力,提高产业职工的消费质量和水平的目的。

  同时《办法(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放宽了产业职工的入住条件,由原来要求入住产业职工及其配偶在我市均未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或均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放宽为仅要求入住产业职工不能拥有或享受前述规定的限制条件,更加契合了产业职工、新市民在我市的实际生活现状。

  最后,《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环卫工人、公交司机等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职工的住房保障可参照办法相关规定执行,一是积极落实市政府2018年13号文的要求,二是体现了我区对新市民群体的人文关怀。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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