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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

日期:2019年 11月 29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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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背景与目的】为了规范光明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运作与管理,实现产业空间资源优化配置,为重点企业(机构)发展提供用房保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筹集建设、准入与配置、认定奖励与租售价格、入驻管理与运营、调剂退出与考核等。

  第三条 【概念界定】本办法所称政策性产业用房,包括产权或使用权归属于区政府及产权归属于社会主体且按政策使用的产业用房。其中,产权归属于社会主体的产业用房(以下简称“社会载体”)按照第二章、第三章、第五章、第七章、第八章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领导小组】区政府成立光明区政策性产业用房建设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分管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的区领导任副组长,区科技创新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住房建设局、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光明管理局以及区建发集团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协调、解决政策性产业用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一)领导小组的职责如下:

  负责审定政策性产业用房年度需求计划、改造升级、购买与配置、转让等重大事项;领导小组组长授权副组长开会审定配置面积在5000-20000平方米的企业(机构)租赁资格与租赁面积配置;负责每年发布社会载体认定计划,明确认定领域和认定数量;协调解决政策性产业用房政策落实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本区政策性产业用房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本办法所确定的其他职责。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如下:

  负责组织领导小组的例会,准备会议材料;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协调、信息收集及联络事宜;汇总各部门提出的政策性产业用房年度需求计划;汇总产业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企业(机构)租赁(购买)申报材料;审定配置面积在5000平方米及以下的企业(机构)租赁资格与租赁面积配置;审定社会载体认定与支持的相关事项;负责领导小组议定事项的督办工作,包括各种报告材料的督查督办;负责政策性产业用房的政策宣传等工作;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成员单位职责】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区科技创新局实时了解政策性产业用房需求、供给、空间分布等情况,提出年度政策性产业用房需求计划;负责受理和审核科技创新企业、各类平台载体申请入驻政策性产业用房的申报材料,并提出面积配置建议;受理和审核科技创新等主管产业领域社会载体认定与支持的申报材料;制定科技创新相关载体的认定及支持标准。

  (二)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政策性产业用房租赁(购买)、分配和管理方案的制定;实时了解政策性产业用房需求、供给、空间分布等情况,提出年度政策性产业用房需求计划;负责受理和审核工业、商贸、金融等主管产业领域申请租赁(购买)政策性产业用房的企业(机构)申报材料,并提出面积配置建议;负责受理和审核工业、商贸、金融等主管产业领域社会载体认定与支持的申报材料;负责政策性产业用房的监管协议书签订、回购、验房、接收、产权办理等工作,委托区属国有企业或第三方机构负责政策性产业用房的日常运营管理工作;对使用区财政资金建设、购买或回购的政策性产业用房行使所有权,涉及资产处置、划拨等事宜,按程序向区财政局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三)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实时了解政策性产业用房需求、供给、空间分布等情况,提出年度政策性产业用房需求计划;负责受理和审核文化、旅游、体育领域申请入驻政策性产业用房的企业(机构)申报材料,并提出面积配置建议;负责受理和审核文化领域社会载体认定与支持的申报材料;制定文化领域相关载体的认定及支持标准(四)区财政局为区政府建设、购买、回购、统租或改造政策性产业用房提供相关资金。

  (五)区住房建设局负责每年发布片区产业用房租金指导价格。

  (六)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负责明确城市更新项目配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比例;协助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监管协议。

  (七)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光明管理局负责按照《深圳市扶持实体经济发展促进产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的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明确招拍挂项目和提升容积率项目配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比例。

  (八)区属国有企业或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作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管理单位,负责相关政策性产业用房的改造升级、装修和日常运营管理;负责与入驻企业(机构)办理租售手续,定期开展政策性产业用房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负责及时将符合条件的政策性产业用房房源信息录入光明招商网,统一开展租售通告发布、在线审核、资质审查公示、租售结果公布、合同备案等方面情况;对有必要录入深圳市产业用房供需平台的政策性产业用房,按主管部门的要求及相关管理办法及时录入及开展后续相关工作;负责提供政策宣讲、政策推送等服务。

  第三章 筹集建设

  第六条 【筹集方式】政策性产业用房通过以下方式筹集:

  (一)由政府或承担政府产业投融资任务的区属国企建设、回购、统购、统租或改造;

  (二)企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建成后按一定比例移交给政府;

  (三)在城市更新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建;

  (四)企业申请提高已出让未建产业用地容积率,按一定比例配建;

  (五)产权归属于社会主体的载体经政府认定的;

  (六)其它符合政策规定的筹建方式。

  第七条 【社会载体认定】满足以下条件的社会载体可申请认定为光明区招商引资重点载体:

  (一)载体在光明区管辖范围内,且载体运营机构的注册地、纳税地均在光明区;

  (二)载体产业定位应属于以下领域: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与生命健康、新能源、新材料、智能制造、军民融合、传统优势产业、服务业以及光明区产业发展规划中重点支持的其他产业;

  (三)无“散乱污危”企业入驻;

  (四)载体场地产权清晰;

  (五)载体公摊、水电费、运营管理等符合光明区产业空间管理规定;

  (六)载体运营机构承诺每年租金不超过片区租金指导价,且上涨幅度不超过5%。

  第四章 准入与配置

  第八条 【租赁和购买条件】申请租赁或购买政策性产业用房的企业(机构),须注册地、税务登记地、统计地均在光明区或承诺入驻后3个月内迁入光明区,近三年经营规范,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及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且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消防、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未受到十万元(含)以上罚款处罚,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制造业企业: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与生命健康、新能源、新材料、智能制造、军民融合、传统优势产业以及光明区产业发展规划中重点支持的其他产业之一,具有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质、上年度工业产值不低于2000万元的企业。同等规模条件下,已上市、盈利能力强或成长性好的企业优先予以配置。

  (二)服务业企业:属于金融业、现代物流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文化创意、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商贸流通业、商务会展业、休闲旅游业以及光明区发展规划中重点支持的其他服务业,且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00万元。同等规模条件下,已上市、盈利能力强或成长性好的企业优先予以配置。

  (三)平台机构:属于创新平台、制造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科技服务机构等。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先后顺序予以配置。

  (四)社会组织:属于行业协会、商会、联合会以及产业联盟等。社会影响力大、覆盖面广、具有资质或区里倡导成立的优先予以配置。

  (五)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同意的其他企业(机构)。

  第九条 【租赁标准及面积配置】申请租赁政策性产业用房的企业(机构),按照以下原则配置建筑面积:

  (一)符合租赁条件的制造业企业可自选以下一种标准配置,原则上配置面积不超过20000平方米:

  1.按企业上年度工业产值,达2亿元及以上的,配置面积不超过20000平方米;1亿元(含)-2亿元之间的,配置面积不超过10000平方米;2000万元(含)-1亿元之间的,配置面积不超过5000平方米。

  2.按企业上年度财力贡献总额,达2000万元及以上的,配置面积不超过20000平方米;1000万元(含)-2000万元之间的,配置面积不超过10000平方米;200万元(含)-1000万元之间的,配置面积不超过5000平方米;200万元以下的,配置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

  (二)符合租赁条件的服务业企业可自选以下一种标准配置,原则上配置面积不超过5000平方米:

  1.按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达5000万元及以上的,配置面积不超过5000平方米;1000万元(含)-5000万元之间的,配置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5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配置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

  2.按企业上年度财力贡献,达500万元及以上的,配置面积不超过5000平方米;100万元(含)-500万元之间的,配置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50万元(含)-100万元的,配置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

  (三)符合租赁条件的平台机构可自选以下一种标准配置,原则上配置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

  1.经国家认定的平台机构配置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

  2.经广东省认定的平台机构配置面积不超过900平方米。

  3.经深圳市认定的平台机构配置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

  4.经光明区认定的平台机构配置面积不超过700平方米。

  5.其他平台机构配置面积不超过600平方米。

  (四)符合租赁条件的社会组织可自选以下一种标准配置,原则上配置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

  1.按资质,具有5A资质的社会组织配置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具有4A资质的社会组织配置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具有3A资质的社会组织配置面积不超过600平方米。

  2.按从业人员数,在单位缴纳社保满1年的从业人员数达20人及以上的,配置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在单位缴纳社保满1年的从业人员数在15人(含)-20人的,配置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在单位缴纳社保满1年的从业人员数在15人以下的,配置面积不超过600平方米。

  鼓励和支持招商引资申请用地重点企业前期通过租赁政策性产业用房的方式,将产值和税收统计关系迁册到光明区。

  第十条 【出售标准及面积配置】申请购买政策性产业用房,可自选以下一种标准配置建筑面积:

  1.按企业上年度工业产值或营业收入,5亿元及以上的,配置面积不超过5000平米;2亿元(含)-5亿元之间的,配置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1亿元(含)-2亿元之间的,配置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

  2.按企业上年度财力贡献,达5000万元及以上的,配置面积不超过5000平方米;2000万元(含)-5000万元之间的,配置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1000万元(含)-2000万元之间的,配置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

  第十一条 【特殊情况】对于区重点引进企业或机构,可适当放宽申请租赁(购买)政策性产业用房的准入条件和配置标准,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五章 认定奖励和租售价格

  第十二条 【认定奖励】社会载体经认定为光明区招商引资重点载体后,遵守光明区产业空间管理的相关规定,在光明招商网及时录入信息、配合填报、公示,当年无漏报、错报等行为的,则给予光明区招商引资重点载体一次性10万元的资金奖励。

  第十三条 【租金优惠】政策性产业用房租金优惠标准如下:

  (一)经产业主管部门审核满足第八条相关规定的企业(机构),租赁产权或使用权属于区政府的政策性产业用房的,按照第九条相关规定配置的政策性产业用房前三年租金统一为片区租金指导价的50%。重点企业确有必要超过此范围的,须提请领导小组审议。

  受场地限制,企业(机构)实际租赁面积超过配置面积的部分租金价格按照同片区同档次产业用房租金市场评估价格执行。

  (二)经产业主管部门审核满足第八条相关规定的企业(机构),租赁经认定的光明区招商引资重点载体的,按照片区租金指导价的50%且不超过15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入驻企业租金补贴,支持面积不超过第九条规定的配置标准,支持期限不超过3年。

  (三)区住房建设局当年未发布租金指导价或产业用房所在片区无租金指导价的,租金优惠基数以同片区同档次产业用房市场评估价为准。

  第十四条 【出售价格】产权归区政府的政策性产业用房的出售价格按同片区同档次产业用房市场评估价格的50%执行。

  第十五条 【资金保障】社会载体的认定奖励和入驻企业的租金补贴从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六章 入驻管理与运营

  第十六条 【租赁流程】租赁政策性产业用房的申请分配流程如下:

  (一)发布信息。政策性产业用房运营管理单位将符合条件的产业用房通过光明招商网发布房源出租信息。

  (二)租赁申请。企业(机构)根据申报要求向相关产业主管部门提交政策性产业用房租赁申请和区内产业用房使用情况说明。

  (三)准入审核。产业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企业(机构)申报材料进行租赁资格审核和提出面积配置建议,并将审核通过的企业(机构)及面积配置建议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

  (四)准入审定。配置面积在5000平方米及以下的企业(机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配置面积在5000-20000平方米的企业(机构)由领导小组组长授权副组长开会审定。

  (五)公示。产业主管部门将审定通过的租赁企业名称及配置面积等信息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六)入驻。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妥善处理后,运营管理单位向社会发布租赁结果,并在10个工作日内与获批入驻的相关企业(机构)办理相关出租手续。

  已获批租赁政策性产业用房的企业(机构),经运营管理单位通知后未按规定时间办理租赁手续,则取消该企业(机构)当年租赁政策性产业用房的申报资格。

  第十七条 【购买流程】购买政策性产业用房的申请流程如下:

  (一)发布信息。政策性产业用房运营管理单位将符合条件的政策性产业用房通过光明招商网发布房源出售信息。

  (二)购买申请。企业(机构)根据申报要求向产业主管部门提交政策性产业用房购买申请和区内产业用房使用情况说明。

  (三)准入审核。相关产业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企业(机构)申报材料进行购买资格审核和提出面积配置建议,并将审核通过的企业(机构)及面积配置建议方案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

  (四)准入审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产业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购买企业名称及配置面积建议方案报领导小组审定。

  (五)公示。产业主管部门将审定通过的购买企业名称及配置面积等信息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六)入驻。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妥善处理后,运营管理单位向社会发布出售结果,并在10个工作日内与获批入驻的相关企业(机构)办理相关出售手续。

  已获批购买政策性产业用房的企业(机构),经运营管理单位通知后未按规定时间办理购买手续,则取消该企业(机构)当年购买政策性产业用房的申报资格。

  第十八条 【收益管理】产权或使用权属于区政府的政策性产业用房的租售收入等作为非税收入上缴到国库。

  第七章 调剂退出与考核

  第十九条 【续租】企业(机构)租赁政策性产业用房的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若企业在合同期限届满时符合第八条规定的租赁条件,则可以申请续租,续租期间不再享受租金优惠支持。

  运营管理单位应在距离合同到期6个月和3个月时,分别告知承租企业,承租企业(机构)需续租政策性产业用房的,向相应运营管理单位申请续租,运营管理单位审查企业(机构)续租资格后,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机构)办理续租手续。

  第二十条 【换租/退租】承租企业因技术升级、规模扩张等原因需扩大租用规模或变更租用地址的,可向管理单位提出退租或换租申请。提出退租申请的,经管理单位审核同意后可终止合同,办理相关退出手续;提出换租申请的,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方可换租,换租结果应通过光明招商网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转让】政策性产业用房原则上限定自用。购买政策性产业用房的企业确需要转让的须经产业主管部门报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购买期限不超过3年的由区政府按原销售价格回购;购买期限3年或以上的在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按原销售价格作为底价以公开方式进行转让,成交价高于底价的溢价部分根据政策性产业用房筹建资金来源及管辖区域范围对应纳入市、区财政统筹。次受让方应符合第十条规定的出售条件,由产业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合格后方可转让或再次转租。

  第二十二条 【社会载体考核】若社会载体经认定为光明区招商引资重点载体后,出现以下情况则撤销光明区招商引资重点载体的称号:

  (一)租金超过片区租金指导价;

  (二)租金上涨幅度超过承诺值;

  (三)不遵守光明区产业空间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退出】

  (一)租赁主体退出机制。运营管理单位负责检查监督入驻企业(机构)履行租赁合同的情况,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产业主管部门决定直接终止租赁合同或取消相应的租金优惠支持,此条款需列入租赁合同: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从事非法活动;

  2.入驻企业(机构)在合同期限内擅自转租、改变其原有使用功能等不按租赁合同约定使用政策性产业用房的;

  3.注册地、税务登记地或统计地迁出光明区的;

  4.存在隐瞒真实情况、伪造有关证明等骗租行为;

  5.未履行有关承诺事项的;

  6.企业(机构)违反安全生产、环保等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管理规定的。

  对存在上述第1-5项情形的企业(机构),将其载入企业诚信不良记录,五年内不得租赁(购买)光明区政策性产业用房或享受其它政府专项扶持资金,并向社会公示。

  (二)购买主体退出机制。购买政策性产业用房的企业(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其载入企业诚信不良记录,五年内不得租赁(购买)光明区政策性产业用房或享受其它政府专项扶持资金,并向社会公示。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从事非法活动;

  2.注册地、税务登记地或统计地迁出光明区的;

  3.擅自转让、再次转租等不按出售合同约定使用政策性产业用房的;

  4.存在隐瞒真实情况、伪造有关证明等骗购行为;

  5.未履行有关承诺事项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与光明区其他同类用房支持政策不得重复申请。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资助企业(机构)不受其上一年度形成的区级地方财力贡献限制。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中用语含义:

  财力贡献指企业在光明区税务局实缴入库的各类税费(含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以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为认定依据。

  区级地方财力贡献是指企业所缴纳的各类税费留成在光明区的部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xxx月xxx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至2021年xxx月xxx日止。《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光明新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光规〔2017〕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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