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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区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日期:2020年 10月 21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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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抓住粤港澳大湾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重大机遇,健全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和市场体系,进一步优化使用光明区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根据国家、省、市、区有关鼓励、促进产业发展的政策部署和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列入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光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为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无偿资助、奖励的方式,主要包括核准类资助和评审类资助,具体项目的资助方式以实施细则(操作规程)规定为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单个项目与总量控制相结合原则,具体资金安排可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按实际需求和使用情况在预算额度内统筹调剂。

  第二章  管理与职责分工

  第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分管区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区发展改革(统计)部门、科技创新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为成员单位,召集人根据工作需要主持召开联席会议,视具体情况邀请与会议内容相关的成员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参会。

  联席会议统筹专项资金管理,按权限审议专项资金资助事项,审议其他需要提交联席会议审议的事项,并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联席会议日常活动的组织实施,督办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及区领导交办事项,汇总编制专项资金年度总预算,核查拟资助企业在光明区的财力贡献和已获得资助情况,配合监督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 部门职责。

  (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是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

  1.负责专项资金的组织申报、初审等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本部门管理制度。

  2.负责制定并向社会公布专项资金的实施细则(操作规程),包括申报条件、申报材料、认定标准、扶持方式、扶持额度等内容。

  3.负责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执行已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接受预算执行进度考核。

  4.负责接受项目咨询,受理企业、机构、单位或个人的申请,组织对申请项目的考察和初审、核准,对项目公示期内异议的处理,对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拨款,对扶持项目跟踪监管,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5.负责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并配合区财政部门开展重点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和再评价。

  6.负责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开展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7.负责落实区政府和联席会议确定的其他事项。

  (二)区发展改革(统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税务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部门,其中:

  1.区发展改革(统计)部门、税务部门:配合主管部门审查相关统计数据、税务数据,配合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2.区财政部门:负责审核专项资金设立、续期、压缩和撤销,按程序报区政府审批;负责专项资金调度安排;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部署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组织绩效目标申报,审核续期绩效评价报告,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重点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和再评价。

  3.区审计部门:依法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三)区公安部门、司法部门、人力资源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水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社保部门、消防部门以及各街道等成员单位之外的单位根据各自职能,配合主管部门审核申请项目的相关事项。

  第三章  支持对象和条件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以下方向:

  (一)文化产业(属统计部门发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

  (二)旅游产业(属统计部门发布的旅游及相关产业分类)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

  (三)体育产业(属统计部门发布的体育产业分类)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

  (四)非国有博物馆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

  (五)其他对光明区文化、旅游及体育产业发展有重要意义的事项。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资助项目需具备的条件和需提供的资料以主管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操作规程)为准。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原则上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单位申请须满足以下条件:

  1.注册登记地、纳税地和统计地均在光明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

  3.近三年经营规范,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及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且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消防、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未受到10万元(含)以上罚款处罚;

  4.近三年信用记录良好,申请资助时不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中(以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数据为准);

  5.符合专项资金各支持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个人申请须满足的条件:

  1.遵纪守法,近三年无犯罪记录;

  2.至申请时仍与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实施细则<操作规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3.符合专项资金各支持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一)同一申报单位(或个人)同类事项满足多项政策支持条件的,按“就高原则”,不予重复扶持。

  (二)每家单位同一年度获得的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形成的区级地方财力贡献(即各类税费留成在光明区部分),社会组织等非营利性机构及实施细则(操作规程)有其他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审核与拨付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或个人)按照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操作规程)的具体要求递交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 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受理专项资金申请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资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对象需补齐的资料;根据项目情况对申请项目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组织评审,编制项目资助计划,资助计划经审定与公示后,予以拨付资金。

  对辖区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有较大促进作用,但专项资金各项政策未涵盖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政策,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联席会议审议。

  第十三条 项目审定权限与审批流程。

  核准类项目:指资助项目符合主管部门认定的资助条件并按照相应的资助标准给予资助的项目。核准类项目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前置的资格认定程序已经完成;

  (二)项目支持的标准、依据明确;

  (三)支持额度不具有自由裁量空间。

  核准类项目按以下程序审定:主管部门根据实施细则(操作规程)受理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核准项目并形成资金扶持初步方案后,按照不同额度区分审定:

  (一)单笔资助金额30万元(含)以下的,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办公会议审定,并报分管区领导备案。

  (二)单笔资助金额3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以下的,经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报联席会议审定并制发会议纪要。

  不同时具备以上核准类三个条件的项目为评审类项目。评审类项目按以下程序审定:主管部门根据实施细则(操作规程)受理申报项目、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评审或集中评审、形成资金扶持方案后,按照不同额度区分审定:

  (一)单笔资助金额30万元(含)以下的,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办公会议审定,并报分管区领导备案。

  (二)单笔资助金额3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以下的,经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报联席会议审定并制发会议纪要。

  (三)单笔资助金额500万元以上的,经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办公会议、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并制发会议纪要。

  第十四条 经审定的拟资助项目在光明区政府在线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有异议的,由主管部门对异议情况进行处理,并将处理过程和结果报备联席会议办公室;主管部门无法处理的异议,逐级上报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区有关部门履行拨款程序。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年度累计获得资金资助额度100万元(含)以上的单位,原则上应书面承诺自获得政府资金支持之日起,五年内注册登记地址不得搬离光明区、不得改变在光明区的纳税义务和统计申报义务,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申报条件无登记地、纳税地、统计地要求的除外。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或个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的申请、评审、使用过程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协助骗取专项资金等情形的,或拒绝配合产业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或违反书面承诺的,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收回资助资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存在上述情况的申请单位,五年内取消其专项资金资助申请资格。

  第十八条 各成员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管理专项资金。区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监督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与专项资金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职责的,按照《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至20XX年XX月XX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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