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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区支持文化及旅游产业发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日期:2020年 10月 21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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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抓住粤港澳大湾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重大机遇,进一步促进文化及旅游产业发展,全力构建“光明特色”品牌,激发社会力量参与文化及旅游产业建设,引导光明区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光明区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国家、省、市有关文化及旅游产业发展规划,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扶持对象应满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地条件,申请举办大型文化产业赛事及交流活动的单位,可不受注册地资格条件限制。申报单位应配合区文化旅游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完成相关监督检查、验收评价、调研统计等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对每家申报单位同一年度的总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形成的区级地方财力贡献(即各类税费留成在光明区部分),房租补贴、购房补贴、参加或举办节展赛事活动补贴和获得区级(含)以上政府部门或产业主管部门等次评定的奖励类条款除外。社会组织等非营利性机构不受地方财力贡献限制。

  第二章  扶持多元产业主体

  第一节  培育优秀文化企业

  第四条 培育中小微企业发展动能。对入驻经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认可或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文化企业或社会组织,给予不超过年租金50%、每年最高30万元的房租补贴。每家单位最多支持三年。

  第五条 培育高成长企业梯队。

  (一)优秀企业落户奖励。对新落户“四上”文化企业,按迁入后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在光明形成地方贡献的10%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经联席会议审议认可的新落户重点文化企业,在辖区内购置或租赁社会物业作为自用办公用房、首次装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实际发生费用的10%予以一次性落户补贴,每家企业最高奖励300万元。

  (二)企业规模提升奖励。对首次纳入区统计数据库的“四上”文化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区统计数据库在库“四上”文化企业,按照区统计部门确认的年度产值(营业收入)较上年度每增加1000万元,给予5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最高50万元。

  “企业规模提升奖励”不能与“优秀企业落户奖励”在同一年度内申请。

  第六条 培育示范引领龙头。获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出口重点基地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获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出口重点企业或重点项目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获评为“深圳文化企业100强”的,给予20万元奖励。

  第七条 鼓励文化金融合作。已获得本细则资助或奖励的企业可享受由区合作金融机构提供的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创新创业融资等惠企金融服务。

  第二节  扶持优秀行业组织

  第八条 对上年度获得深圳市民政局市级社会组织评估3A级(含)以上的文化及旅游类行业协会,以及新迁入光明且在最近一次的市民政局市级社会组织评估中获评3A级(含)以上的文化及旅游类行业协会,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获评3A、4A、5A评级分别最高奖励20万元、30万元、50万元。

  第九条 对上年度组织开展与文化及旅游产业相关的行业专业培训、文化及旅游产业人才培训等活动的行业协会,经备案,每场给予最高5万元资助,每家协会每年累计最高资助20万元。

  第三章  打造集聚发展载体

  第十条 国家、省、市、区级评定奖励。获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经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认可或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自行引进符合园区定位的上下游相关企业落户,按落户企业首年度实际所获资助10%给予园区运营单位最高100万元奖励。由园区(基地)初次对接企业且持续跟进、区政府或区主管部门协助引进的,视为由园区(基地)自行引进。区政府或区产业主管部门推荐企业入驻园区(基地)的不属于本条款奖励范围。

  第四章  营造文化创意氛围

  第十二条 支持参加国内外专业文化展会。对事先备案,参加经认定的文化产业展会的单位,按实际参展费用50%给予资助。国内展会每项最高资助10万元,国外展会每项最高资助2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累计资助最高100万元。已享受其他财政补贴的,给予差额补贴。

  第十三条 鼓励参与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及其他重大文化创意产业活动。举办经文博会组委会办公室认定的分会场、配套活动,按实际发生费用50%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资助。参与其他在深圳市举办的与文化创意产业相关的高端赛事及活动,经认定,按实际发生费用50%给予最高40万元资助,每家单位每年最高资助100万元。

  第十四条 支持举办大型文化产业赛事及交流活动。对文化企业及行业组织在光明区举办或承办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备案的高端文创赛事及文化交流活动,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每家单位每年最高资助250万元,已享受其他财政补贴的,给予差额补贴。对举办区政府重点支持的、符合光明科学城发展定位的大型高端活动,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十五条 支持建设公共书吧、大型书城、综合性书屋等实体书店。

  (一)对在光明区内新开办的实体书店,前3年内按其实际营业收入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最高100万元。

  (二)对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含)以上且上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含)以上的大型实体书店,按照每月每平方米20元、每年最高100万元的标准给予房租补贴,每家书店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第五章  打造媒体融合基地

  第十六条 对获得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正式命名的国家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基地(园区),给予基地(园区)单位一次性最高200万元奖励。

  第十七条 对首次纳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发展项目库”的重点项目,给予项目实施主体一次性最高100万元奖励。

  第十八条 对经认定的媒体融合园区(基地)自行吸引融媒体上下游及相关企业落户,按落户企业首年度实际所获资助的20%给予园区(基地)运营单位最高120万元奖励。

  第十九条 重点项目建设支持。对有助于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精品制作生产、产品业态创新、服务和商业模式创新、网络升级和融合发展、关键和核心技术开发推广应用等传统媒体与新媒体融合发展项目,经认定,按项目实际投资费用的20%给予项目实施单位最高100万元资助。

  第二十条 鼓励前沿科技应用。对引进、应用或购买高精尖媒体融合前沿技术、设备或技术服务,按购买价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资助。

  第六章  发展特色旅游产业

  第二十一条 鼓励开发特色旅游项目。鼓励企业挖掘光明地方特色资源及旅游潜力,对新开发以亲子、体育、研学、演艺为主的特色旅游项目以及夜间旅游项目,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的,经认定,按项目实际投入的20%给予最高30万元资助。

  第二十二条 支持景区改造升级。对升级改造景区旅游设备,按照国家4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评定要求建设完善的旅游标识系统、旅游厕所、餐饮服务、旅游购物等配套设施、景区智慧化改造等项目,按实际投入30%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

  第二十三条 开发特色旅游商品。支持企业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含光明区元素的旅游商品,对参加光明区、市级(含)以上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旅游商品评选活动并获评纳入旅游商品名录(或获得相应奖励及名次)的,分别给予参选单位2万元、5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20万元。

  第二十四条 文化遗产活化利用。对修缮区内不可移动文物、古迹遗址、历史风貌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用于文化和旅游产业经营且已正常投入市场运营1年以上的,经认定,首三年内按照其年度实际营业收入5%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100万元。

  第二十五条 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奖励。

  (一)获得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旅游饭店评定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旅游饭店获得升级评定的,给予差额奖励。已享受本细则“支持景区改造升级”资助的,给予差额奖励。

  (二)按照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旅游行业标准《绿色旅游饭店》(LB/T007-2015),获广东省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委员会评定的“绿色饭店”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已享受《光明区支持招商引资的若干措施》“加快推进高品质酒店建设”资助的星级旅游饭店不可申请本条奖励。

  第二十六条 旅游景区(点)评定奖励。

  (一)支持旅游景区(点)提升发展能级。获得国家3A、4A、5A景区(点)评定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

  (二)支持发展特色旅游景区(点)。获评国家、省、市红色旅游景区(点)或产业旅游(含工业旅游)示范基地(点)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8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

  (三)鼓励旅游景区(点)提升管理标准。获得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绿色景区标准”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同一景区(点)获得升级评定的,给予差额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总部设在光明,获得国家、广东省“百强旅行社”称号的旅行社,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奖励。

  第二十八条 被市级、省级及其以上政府部门评为年度“最佳”“十佳”“优秀”“示范”等荣誉称号的星级旅游饭店、景区、旅行社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8万元奖励。

  第七章  培育内容创作精品

  第二十九条 原创作品获奖奖励。对获得国家级政府类重大奖项、国际国内知名创意设计奖、国际知名电影节、国际国内权威行业组织等机构颁发的重大奖项的原创影视、动漫项目或创意设计作品,经认定,分别给予国际国内最高奖项(金奖)30万元、次等奖项(银奖)20万元的奖励。同一作品获得多个奖项的,按差额补足方式最高奖励30万元。

  第三十条 支持原创影视、舞台剧、音乐剧及动漫游戏等文艺精品创作。

  (一)原创影视、动漫产品在中央一台、中央八台、中央十四台(少儿频道)等央视主要频道、省级上星频道首轮播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100万元。同一产品在多个电视台播出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二)原创优秀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在国内主流网络播放平台出版发行的,按其首年度实际收入10%的比例给予原创作品开发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最高20万元。

  (三)原创舞台剧进行符合规定条件境内商业演出的,演出场次为10(含)-30(不含)场的,按每场1万元给予资助;演出场次为30(含)-50(不含)场的,超过30场以上的场次按每场2万元给予资助;演出场次达50场或以上的,超过50场以上的场次按每场3万元给予资助;进行境外商业演出达30场或以上的,按每场4万元给予资助;每台演出剧最高资助200万元。

  (四)对原创开发的或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游戏产品(不含委托加工游戏产品)进行出版发行或运营的企业,按其首年度实际收入10%的比例给予原创作品开发奖励,每个项目最高奖励100万元。

  对在光明区制作生产或融入光明区元素的优秀原创作品,经联席会议审议,按其元素折算投入的20%给予单部作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创作资助。经审议认定为特别重大题材的,按其元素折算投入的40%给予单部作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资助。

  第八章  配套扶持

  第三十一条 对获得国家、省、市级文化产业发展资金资助(不含贷款贴息和保险费)或奖励的文化企业和项目,按照所获资助或奖励资金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配套支持。本细则已有另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按照《光明区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专项资金审核、批准、管理和监督的程序执行。

  第三十三条 光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等相关单位在本细则指导下制定相应申报指南(操作规程),明确申报总则、资助对象和条件、资助范围和标准、申报材料、审批程序等具体事项。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X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X年。由光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等相关单位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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