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首页 > 重大行政决策 >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 文件草案

光明区支持体育产业发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日期:2020年 10月 21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字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抓住粤港澳大湾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重大机遇,进一步整合体育资源,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作用,结合光明区体育产业发展实际情况,根据《光明区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国家、省、市有关体育产业发展规划,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扶持对象应满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地条件,申请举办大型体育赛事及活动的单位,可不受注册地资格条件限制。申报单位应配合区体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完成相关监督检查、验收评价、调研统计等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对每家申报单位同一年度的总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形成的区级地方财力贡献(即各类税费留成在光明区部分),房租补贴、参加或举办赛事活动补贴和获得区级(含)以上政府部门或产业主管部门等次评定的奖励类条款除外。社会组织等非营利性机构不受地方财力贡献限制。

  第四条  获得国家、省、市体育专项资金资助的(不含贷款贴息和保险费),按所获资助金额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配套支持。对同一项目市、区累计扶持金额不超过该项目实际支出的50%。

  第五条  同一项目已获得光明区投资或光明区其他专项资金资助的,专项资金不再资助。

  第二章  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第六条  优秀企业落户奖励。对新落户“四上”体育企业,按迁入后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在光明形成地方贡献的10%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最高100万元。

  第七条  企业规模提升奖励。

  (一)对首次纳入区统计数据库的“四上”体育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二)对区统计数据库在库“四上”体育企业,上年度按照区统计部门确认的产值(营业收入)各季度均保持同比正增长,且年度产值(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含)以上,给予10万元奖励。

  本条奖励不能与本细则“优秀企业落户奖励”在同一年度内申请。

  第八条  优秀企业房租补贴。对入驻经区体育产业主管部门认可或认定的体育产业园区(基地)的体育企业或社会组织,或满足本细则第六条落户规定的新落户企业,给予不超过年租金50%、每年最高30万元的房租补贴。每家单位最多支持三年。

  第九条  对上年度获得深圳市民政局市级社会组织评估3A级(含)以上的体育类行业协会,以及新迁入光明且在最近一次的市民政局市级社会组织评估中获评3A级(含)以上的体育类行业协会,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获评3A、4A、5A评级分别最高奖励20万元、30万元、50万元。

  第十条  对上年度组织开展与体育产业相关的行业专业培训、体育人才培训等活动的行业协会,经备案,每场给予最高5万元资助,每家协会每年累计最高资助20万元。

  第十一条  支持体育科技项目产业化。对上年度营业收入500万元(含)以上、研发费用50万元(含)以上的体育企业,按上年度研发费用3%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

  第十二条 鼓励发展电子竞技俱乐部。

  (一)俱乐部落户奖励。对新入驻的电竞一线俱乐部(上年度“体坛加”电竞联盟评选的“中国电竞俱乐部品牌价值榜”前二十名或《电子竞技》公布的积分排行榜前二十名)给予100万元落户奖励(按照50%、30%、20%的比例分三年拨付)。

  (二)俱乐部参赛奖励。俱乐部参加总奖金额超过1000万元(含)的国际职业大赛获得冠军、亚军、季军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参加总奖金额超过300万元(含)的全国职业大赛获得冠军、亚军、季军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参加其他各类型国际、全国赛事获得冠军、亚军、季军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参加其他各类型区域性赛事获得冠军、亚军、季军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每家俱乐部每年累计奖励最高100万元,已享受其他财政补贴的,给予差额补贴。

  (三)俱乐部房租扶持。对新落户光明区的电竞俱乐部给予首三年房租补贴,补贴标准参照本细则第八条执行。

  第三章  支持产业集聚发展

  第十三条  国家、省、市、区级评定奖励。获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体育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  经区体育产业主管部门认可或认定的体育产业园区(基地)自行引进符合园区定位的上下游及相关优质企业落户,按落户企业首年度实际所获资助的10%给予园区运营单位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由园区(基地)初次对接企业且持续跟进、区政府或区主管部门协助引进的,视为由园区(基地)自行引进。区政府或区产业主管部门推荐企业入驻园区(基地)的不属于本条款奖励范围。

  第四章  打造品牌赛事活动

  第十五条  光明区企业或体育社会组织举办或引入高端精品或特色体育赛事、活动,事先通过区体育产业主管部门备案的,按每次办赛经费一定比例给予资助,其中:

  (一)在光明区举办的奥运会、世锦赛、足球世界杯等国际赛,按照实际投入给予50%扶持,扶持经费最高不超过1000万。对举办区政府重点支持的、符合光明科学城发展定位的大型高端体育赛事活动或、高峰论坛等,或极具发展潜力的运动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

  (二)在光明区举办的国际级体育赛事,按实际办赛经费50%一次性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对长期(连续三年及以上)落户光明的国际级体育赛事,在第三年办赛结束后额外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三)在光明区举办的国家级体育赛事,按实际办赛经费50%一次性给予最高300万元资助。对长期(连续三年及以上)落户光明的国家级体育赛事,在第三年办赛结束后额外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四)在光明区举办的具有自主品牌、区域特色,符合光明区发展定位的体育赛事、活动、公益培训项目,按项目经费50%一次性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每年累计资助不超过200万元,最高不超过三年。连续在光明举办三年(含)以上的体育赛事,在第三年办赛结束后额外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第十六条  在光明区举办的电竞赛事,按实际办赛费用50%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其中,举办总奖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全国电子竞技次级职业大赛及以上层级重大电竞赛事的,最高资助100万元;举办其他各类型区域性职业赛事或大众赛事的,最高资助50万元。

  第十七条  在光明区开展的国家队运动训练项目,给予每年50万元资助,资助期限不超过三年;与国内外知名体育俱乐部合作的青少年体育技能培训项目,按照实际合作经费50%一次性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

  第五章  鼓励建设体育场馆

  第十八条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对社会资本在光明区投资兴建或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和闲置的厂房、仓库、商业设施等改造建设群众性体育健身场馆,已正常对外运营一年以上的,按项目实际总投资额30%给予一次性扶持。其中:

  (一)建筑规模在2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不含)的室内体育馆或建筑规模在4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不含)的户外体育场,按照投资额30%一次性给予最高150万元资助。

  (二)建筑规模在5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不含)的室内体育馆或建筑规模在10000平方米(含)-20000平方米(不含)的户外体育场,按照投资额30%一次性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

  (三)建筑规模在10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室内体育馆或建筑规模在20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户外体育场,按照投资额30%一次性给予最高250万元资助。

  第十九条  支持社会力量建造的体育场馆进行升级改造。对企业进行体育场馆设施改造翻新或智慧化改造(建设以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数字媒体等新信息技术为特征的客流和能耗监管系统、智能健身及配套设备和系统、智能化环境系统等智慧场馆系统),投资额500万元(含)以上,且改造完成后正常对外运营一年以上的项目,按实际投入10%一次性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同一体育场地每2年只可申请一次升级改造资助。已获得本细则第十八条资助的体育场地设施,3年内不能申请升级改造资助。

  第二十条 鼓励建设电子竞技场馆。对区内企业投资兴建的电子竞技场馆,参照本细则第十八条予以资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按照《光明区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专项资金审核、批准、管理和监督的程序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光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等相关单位在本细则指导下制定相应申报指南(操作规程),明确申报总则、资助对象和条件、资助范围和标准、申报材料、审批程序等具体事项。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中涉及的营业收入、产值以统计部门核定的数据为准,增长部分为剔除物价指数后的实际增长。若企业因经营需要分拆或合并,则以分拆或合并之前的产值为基数计算增幅。统计部门未纳统的数据以纳税申报数据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X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X年。由光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等相关单位负责解释。


分享到:
foot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