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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区文化、体育产业园区(基地)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日期:2020年 10月 21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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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文化、体育产业集聚发展,规范光明区文化、体育产业园区(基地)的申报、认定、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引导和促进光明区文化、体育产业园区(基地)的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光明区文化、体育产业园区是指经光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认定,集聚了一定数量具备自主创意研发能力的文化企业、体育企业,能够提供相应的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技术及服务平台,对区域文化、体育及相关产业发展起示范、带动作用的文化、体育产业集聚区。

  光明区文化、体育产业基地是指经光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认定,在文化、体育产业发展方面具备相当基础、规模和特色,在同行业中有较大影响力和较强竞争力的企业。

  第三条 光明区文化、体育产业园区(基地)的认定遵循以下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统筹规划、促进集约、协调发展;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主办。

  第四条 光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光明区文化、体育产业园区(基地)的组织评审、认定、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街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协助光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辖区内的文化、体育产业园区(基地)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光明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认定条件:

  (一)有完整的园区(基地)建设和发展规划,并符合深圳城市总体规划和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在土地、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符合相关规定。

  (二)园区(基地)主导产业及行业门类应符合深圳市文化产业政策重点扶持方向和产业布局规划,对本区文化产业发展有较强的集聚、辐射和带动作用。

  (三)园区(基地)发展思路清晰,项目切实可行,中远期发展目标明确,已制定相应的投资和实施计划,具有较强自主创新和市场开拓能力,发展速度较快。

  (四)园区(不含基地)有合理规范的管理机构和运营机制,能够有效组织开展园区的建设、管理和运营。园区运营管理机构系注册地在光明区的公司法人或政府部门派出机构,运营机构和管理人员管理制度健全,近2年内无纳税违规行为。基地申报单位系注册地在光明区的法人单位,且规范运营2年以上。

  (五)园区(不含基地)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支撑体系。能为入园企业提供以下基础服务:政策法规的咨询服务,投融资服务,知识产权服务,专业技术服务,企业孵化服务,物业服务和会议场所提供等基础服务。

  (六)园区(不含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园区场地属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在5年内不得变更用途;属租用物业的,要求租赁合同剩余有效期不少于5年,在租赁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七)申请认定为文化产业基地的,其实际投资额应达1000万元(含)以上,且年主营业务收入规模不低于1000万元;申请认定为文化产业园区的,已入驻文化产业研发、经营单位(包括企业、社会团体、设计室、工作室等)不少于10家,且已入驻文化企业、社会团体、设计室、工作室等单位数量和场地使用面积应占园区入驻单位总数和总建筑面积的40%(含)以上。

  (八)取得区级以上发改部门出具的社会投资项目核准文件。

  (九)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 光明区体育产业园区(基地)认定条件:

  (一)园区(基地)有完整的建设和发展规划,并符合深圳城市总体规划和深圳市体育发展规划,在土地、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方面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

  (二)园区(基地)有明确的行业特色和定位,属于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家体育产业统计分类》中确定的十一大行业类别。

  (三)园区(不含基地)有规范的管理机构和运营机制,能够有效组织开展园区的建设、管理和运营。

  (四)园区(不含基地)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互联网+”等支撑体系,能为入园企业提供企业孵化、知识产权保护、技术研发、交易推广、智能化服务平台、融资等公共服务。

  (五)申请认定为体育产业园区的,园区实际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建筑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入驻体育企业3家以上,且入驻企业的使用面积不少于园区总建筑面积的40%。申请认定为体育产业基地的,申报单位应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从事体育用品及相关产品制造的体育企业,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地方财力贡献100万元以上;其他各类体育企业,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地方财力贡献50万元以上。

  (六)园区建设和运营管理单位、基地申报单位是注册地在光明区的法人单位。

  (七)取得区级以上发改部门出具的社会投资项目备案。

  (八)规范运营两年以上,且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

  (九)园区物业剩余使用权限(或租赁期限)在5年以上。

  第八条 经国家有关部委办局认定的文化、体育产业类园区(基地),或经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认定的“广东省文化创意产业园区(集聚区)”,广东省体育局认定的“广东省体育产业示范基地”,或经市文体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基地”“深圳市体育产业园区”“深圳市体育产业基地”,直接授予“光明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或“光明区体育产业园区(基地)”称号;成功申办中国(深圳)文化产业交易博览会分会场并符合第六条有关要求的,直接认定为“光明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利用“三旧”从事文化产品生产和提供文化服务,自发形成一定规模且具有良好社会和经济效益,但无主体投资、开发和经营管理机构的,不能完全符合前款条件的,经联席会议审定同意可认定为“光明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

  第三章  申报、认定程序

  第九条 文化、体育产业园区(基地)认定由光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采取常年受理申报、年度集中评审认定的方式。符合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之认定条件的企业、机构及园区管理单位均可申报。

  第十条 申报单位需登录相关网站下载《光明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认定申请表》或《光明区体育产业园区(基地)认定申请表》,填写并加盖公章后连同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三份报光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三)企业资质证书及近三年获得的各项荣誉证书。

  (四)园区物业产权证明文件或租赁合同。

  (以上四项材料需验原件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五)企业近两年的财务报表。

  (六)园区(基地)运营和发展策划书(需包含园区产业规划、空间功能规划、投资收入分析、中长期发展目标、园区管理运营机制和知识产权保护、安全生产、环保节能等保障措施)。

  (七)园区已入驻和意向入驻文化、体育产业经营单位名录及使用面积的清单。

  (八)园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清单。

  (九)光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要求提供或申报单位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申报、受理、审议程序如下:

  (一)光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自收文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不合格的,需告知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企业完善材料后,可重新申请。

  (二)光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组织有关专家根据认定条件对申报园区(基地)进行实地考察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三)光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分别征求区安监、环保、消防、人力资源、社保、统计、税务、市场监督等部门的核查意见。如果申报单位被认定为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则不予通过。重大违法违规的相关情形由前述各行政职能部门提供,光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综合各部门意见评定。

  (四)综合各方情况,光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办召开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光明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或“光明区体育产业园区(基地)”预选名单,并在光明区政府在线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光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授予“光明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或“光明区体育产业园区(基地)”称号,并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二条 光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光明区文化、体育产业园区(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年底由光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组织对园区(基地)的建设、管理和运营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园区(基地)发展方向和定位是否符合各级文化、体育产业政策法规和办法。

  (二)园区(基地)中长期建设发展目标和规划实施情况。

  (三)园区整体运营、管理及规划实施情况。

  (四)园区配套公共服务情况。

  (五)园区内文化、体育企业发展及创新成果转化情况。

  (六)园区知识产权保护情况。

  (七)园区年度发展情况报告、入驻企业及相关数据统计分析报告情况。

  (八)光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认为应当纳入考核管理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被认定的光明区文化、体育产业园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光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其予以警示:

  (一)没有按每季度及时报送园区经营管理情况,或报送情况和数据不真实的。

  (二)没按规定报送上一年度工作及发展情况或报告情况不真实的。

  (三)经营管理、服务不到位,受到入驻企业有效投诉的。

  第十四条 被认定的光明区文化、体育产业园区(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光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认定为考核不合格,限期整改:

  (一)经营管理不善,不能达到园区(基地)认定条件的。

  (二)因投入不足,后续建设未能按照建设发展目标和规划组织实施的。

  (三)因管理不善或投入不足,未能提供相关配套公共服务的。

  (四)在考核期内连续2次被光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给予警示的。

  第十五条 被认定的光明区文化、体育产业园区(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光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撤销其文化、体育产业园区(基地)称号,收回认定证书,予以摘牌,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

  (一)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

  (二)申报或年度考核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文化、体育产业园区(基地)认定的。

  (三)园区(基地)有损害消费者利益、宣传虚假信息等违法经营行为,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四)不服从市、区文体产业主管部门管理的。

  (五)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六条 经认定的文化、体育产业园区若发生以下重大变更行为之一,应在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光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如变更后不符合园区认定条件,光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将撤销其文化、体育产业园区称号,收回认定证书,予以摘牌。

  (一)园区的功能发生变更。

  (二)园区对规划和重要产业项目作出重大调整。

  (三)园区的运营管理单位发生变更。

  (四)园区的服务平台或基础设施发生变更。

  (五)影响园区经营的其他变更。

  第十七条 未经光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撤销,经认定的文化、体育产业园区(基地)长期有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X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X年。由光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等相关单位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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