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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区支持非国有博物馆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日期:2020年 10月 21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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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促进非国有博物馆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提升城区文化软实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博物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推动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意见》(文物博发〔2017〕16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光明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非国有博物馆,是指馆址在光明区行政区域内由民政部门备案登记,以教育、研究、欣赏为目的,由社会力量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依法设立并取得法人资格,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第三条 鼓励社会力量优先设立填补博物馆门类空白、有鲜明区域特点和行业特色,以及致力于抢救濒危文化遗产、填补某领域文化空白或稀缺的专题性博物馆和行业博物馆;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在保护中传承发展,丰富人民文化生活。

  第四条 本细则扶持资金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根据本细则标准核定非国有博物馆和“非遗”年度资金扶持规模,纳入区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第五条 获得本细则扶持的非国有博物馆临时展览和“非遗”传承保护活动,需以光明区文物行政部门的名义参加出版、宣传、展览等相关活动。

  第二章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扶持

  第六条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所有权人(实际管理人或使用人),对文物本体进行原址原貌保护而采取的抢险加固、修缮、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可申请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扶持,但已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统租使用管理的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所有人除外。

  第七条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扶持标准:

  (一)根据不同保护级别给予保护修缮工程经费资助。国家级、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按修缮工程经费总额60%给予资助;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按修缮工程经费总额50%给予资助;区级文物保护单位按修缮工程经费总额40%给予资助;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按修缮工程经费总额30%给予资助。对同一文物修缮工程5年内只扶持一次,单次扶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二)原则上每一个文物保护单位按一处计算。文物建筑群、古遗址群等类型的文物保护单位以市、区文物部门核定的相对独立文物保护单位数量核算。

  第三章  非国有博物馆开办、定级扶持及藏品品质奖励

  第一节  非国有博物馆开办扶持

  第八条 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新设立非国有博物馆给予开办(含建设、装修改造、设备购置等)扶持:

  (一)能够挖掘光明区历史文化,体现地域特色,具有重要文物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研究价值或填补国家、省、市博物馆发展空白的,已建成并取得博物馆法人资格的非国有博物馆,或能够促进旅游、商业等服务业发展,推动文化产业和区域性经济发展的非国有博物馆。

  (二)展厅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上,且馆藏品在300件(套)以上。

  (三)能够坚持面向社会,坚持为民服务,积极参与和配合文物管理部门开展各类文化活动,全年开馆时间不少于8个月(一天按八小时计算),并且每年定期组织开展不少于5次以上的学习教育、社会实践等公益活动。

  第九条 开办扶持标准:

  (一)馆藏藏品300件(套)以上800件(套)以下,且馆舍面积4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资助;

  (二)馆藏藏品800件(套)以上1500件(套)以下,且馆舍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资助;

  (三)馆藏藏品1500件(套)以上,且馆舍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一次性80万元资助。

  第二节  非国有博物馆定级扶持及藏品品质奖励

  第十条 本细则所称藏品品质奖励是指依据《文物藏品定级标准》《近现代一级文物藏品定级标准(试行)》中相关规定,经国家、省级文物鉴定机构认定为一级文物且满足一定数量要求所给予的奖励。非国有博物馆藏品中有一级文物的,每件(套)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每家场馆单次奖励最高20万元。同一家博物馆5年内只能享受一次藏品品质奖励,自获得扶持之日起5年后有新增一级文物5件以上可再次申请该项奖励。

  藏品品质奖励与场馆开办扶持可以叠加申请。

  第十一条 鼓励非国有博物馆按照《广东省民办博物馆工作指引》有关规定,参加博物馆评估定级。获评为一级、二级、三级博物馆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80万元、60万元、30万元。非国有博物馆获得升级评定的,给予差额奖励。

  第四章  非国有博物馆馆舍租金扶持

  第十二条 对租赁社会物业开办的非国有博物馆,给予不超过年租金50%,且不超过场馆所在片区同类物业房屋租赁指导价格50%,每年最高20万元的场馆租金补贴。每家非国有博物馆最多支持五年。

  第五章  非国有博物馆门票扶持

  第十三条 对不收取门票且年度接待免费参观达8000人次以上的非国有博物馆给予年度最高10万元门票补贴。对于收取门票的非国有博物馆,不再给予该项补贴。

  第十四条 免费参观总人次包括全年团体(含机关、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团体、旅游团等)及个人参观总人次。非国有博物馆应在出入口处安装计数摄像设备,并提供团体、个人参观人数计数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章  非国有博物馆临时展览扶持

  第十五条 对非国有博物馆利用市外博物馆藏品在本馆或赴市外博物馆举办临时展览给予临时展览扶持。展览须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一)展览藏品不少于100件;

  (二)展览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三)临时展览展期不得少于1个月;

  (四)展览主题和内容应当与本馆的收藏、展陈和研究内容相关。

  第十六条 临时展览扶持标准:

  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70%予以扶持。在国内开展临时展览的,单次扶持金额不超过15万元;在国外开展临时展览的,单次扶持金额不超过25万元。每家非国有博物馆获得临时展览扶持年度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七章  “非遗”项目及代表性传承人扶持

  第十七条 对在光明区开展的“非遗”督查被评为合格及合格以上的区内“非遗”项目给予扶持。国家级代表性项目每年扶持保护单位6万元,省级代表性项目每年扶持保护单位4万元,市级代表性项目每年扶持保护单位3万元,区级代表性项目每年扶持保护单位1万元。每个项目认定的代表性传承人,每人每年扶持1万元。

  第八章  “非遗”传承保护活动扶持

  第十八条 支持“非遗”项目保护单位举办与其项目有关的“非遗”传承、培训、宣传与推广活动。对在光明区内举办的“非遗”传承保护活动,按活动实际发生费用70%给予最高10万元资助。同一项目保护单位获得“非遗”传承保护活动扶持年度总额不超过30万元。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按照《光明区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专项资金审核、批准、管理和监督的程序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规定的资金扶持政策和深圳市的扶持政策可同时享受。同一主体不得因同一事由重复享受本细则规定的资金扶持政策和光明区其他优惠或扶持政策。同一事项,适用于本细则,同时又适用于光明区其他扶持政策时,从高执行,不予重复扶持。

  第二十一条 对引进的重点非国有博物馆项目或非国有博物馆或“非遗”项目保护单位举办具有重要意义的公益性活动,经区政府同意,可采取“一事一议”制度另行予以扶持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光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等相关单位在本细则指导下制定相应申报指南(操作规程),明确申报总则、资助对象和条件、资助范围和标准、申报材料、审批程序等具体事项。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X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X年。由光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等相关单位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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