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广东省职工假期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规定》第九条规定,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奖励假、陪产假的假期原则上应一次性连续安排;育儿假、护理假可以按规定拆分安排,原则上不超过2次。前款规定的假期内遇法定休假日、休息日的,均不另加假期天数。
答:《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条规定,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确需保胎休息的,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病假处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答: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周六、周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周六、周日,则不补假,妇女节属于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故不补休。
答: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答: 光明区常态化开展公益职业技能培训,分线上、线下两种形式。线上课程可直接查看“光明就业”微信公众号的“云课程”栏目;线下培训计划将不定时发布在该公众号,也可咨询各街道。 光明街道:0755-27407623 公明街道:0755-27738005 新湖街道:0755-88212972 凤凰街道:0755-23191408 玉塘街道:0755-27162091 马田街道:0755-29428384
答:政策自2026年1月9日实施,有效期3年。
答:政策资助资金从深圳市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并纳入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有数量和额度限制,受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具体以当年发布的申请指南为准。
答:实际经营地在光明区的企业,以及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机构。
答:低空经济企业的备案认定与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材料的审核同步进行,申报单位在申报项目时按要求填报相关备案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即视为完成低空经济企业的备案认定。
答:深入贯彻落实《深圳经济特区低空经济产业促进条例》《深圳市支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等政策文件精神,推动光明区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
答: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六条,劳务派遣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并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在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上予以注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变更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答: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执行国家有关劳务派遣的规定。
答: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如实报告下列事项: (一)经营情况以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二)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 (三)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 (四)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五)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的情况; (六)与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