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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光明区人力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区人力资源局校企合作定向输送高技能人才补贴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3年 01月 16日    信息来源: 深圳市光明区人力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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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区技能人才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技能光明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深光府〔2022〕23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光明区人力资源局校企合作定向输送高技能人才补贴实施细则(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光明区人力资源局

  2023年1月13日




深圳市光明区人力资源局校企合作定向输送高技能人才补贴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22〕6号)及《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技能光明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深光府〔2022〕23号)等文件工作要求,鼓励技工学校、职业院校通过校企合作的方式向光明区用人单位输送高技能人才,进一步优化辖区技能人才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在光明区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不包括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和劳务派遣企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高技能人才包括高级工、技师(预备技师)和高级技师。

  (一)高级工。毕业于高级技工学校或高等职业学校的高技能人才。

  (二)技师(预备技师)。毕业于技师学院或本科层次职业学校的高技能人才。

  (三)高级技师。获得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高技能人才;或经人社部门备案的评价机构认定并获得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高技能人才。

第二章 补贴对象

  第四条 校企合作定向输送高技能人才补贴的对象为向光明区用人单位输送初次在光明区就业的高技能人才的技工学校、职业院校(以下简称“技工(职业)院校”),包括经国家及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以职业教育为主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高等职业学校和本科层次职业学校等。

  第五条 申请补贴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技工(职业)院校已与光明区用人单位签订校企合作协议(签订时间须在高技能人才入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前);

  (二)技工(职业)院校输送的高技能人才为本校毕业生;

  (三)所输送的高技能人才初次在光明区就业(初次在光明区就业的时间在2022年1月1日之后,以社会保险费缴纳记录为依据),与光明区用人单位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连续在光明区正常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且申报时仍在光明区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章 补贴标准

  第六条 每成功输送1名高级工、技师(预备技师)、高级技师,分别按3000元、5000元、10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同一所院校每年最高补贴20万元。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七条  校企合作定向输送高技能人才补贴由高技能人才所在的光明区用人单位代为申报。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于高技能人才在光明区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后的6个月内,向注册地所在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

  输送同一名高技能人才的技工(职业)院校,以先申请原则受理补贴申请,不重复享受补贴。

  第九条 用人单位申请补贴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光明区校企合作定向输送高技能人才补贴申请表》(原件加盖用人单位、学校公章后扫描上传);

  (二)《高技能人才信息汇总表》(原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后扫描上传);

  (三)技工(职业)院校办学许可证(原件扫描上传);

  (四)高技能人才毕业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毕业后至申请当月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原件扫描上传);

  (五)校企合作协议(模板自定,原件扫描上传);

  (六)职业资格证书或等级证书(输送高级技师需提供,原件扫描上传);

  (七)学校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第十条 申报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发放等环节。

  (一)申请。用人单位登陆“广东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www.gdzwfw.gov.cn/)进行用户注册,搜索点击“光明区校企合作定向输送高技能人才补贴”,进入申请页面,并按要求填报和上传申请材料。

  (二)受理。申请资料完备、符合要求的,用人单位注册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予以受理。因申请企业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而需补正申请材料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补正材料。申请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三)审核。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自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四)公示。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每季度按批次对已审核通过的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单位;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发放环节。

  (五)发放。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于公示结束之日次月月底前,按规定程序将补贴发放至技工(职业)院校的银行账户。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 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牵头制定校企合作定向输送高技能人才补贴政策,做好业务指导工作。

  第十二条 区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第十三条 各街道负责受理、审核补贴申请,对符合条件的技工(职业)院校发放补贴;将补贴所需资金纳入部门预算安排。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及技工(职业)院校有义务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用人单位或技工(职业)院校存在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虚假申报材料、冒领、重复领取等非法手段骗取、套取补贴资金行为的,由发放补贴资金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追回补贴资金;不再受理相关用人单位及技工(职业)院校校企合作定向输送高技能人才补贴申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深圳市光明区人力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3年1月30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试行期满或有关政策依据发生变化时,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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