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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光明区人力资源局校企合作定向输送高技能人才补贴实施细则(试行)》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3年 01月 13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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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实施细则(试行)》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区人力资源局开展产业用工情况调研,结果显示,光明区产业工人供不应求、队伍结构有待优化,现有技能人才队伍难以支撑辖区产业转型升级、企业扩容提质需求,为鼓励技工学校、职业院校通过校企合作的方式向光明区用人单位输送高技能人才,进一步优化辖区技能人才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22〕6号)及《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技能光明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深光府〔2022〕23号),结合光明区实际,制定《深圳市光明区人力资源局校企合作定向输送高技能人才补贴实施细则(试行)》。

  二、补贴对象是谁?

  向光明区用人单位输送初次在光明区就业高技能人才的技工学校、职业院校(以下简称“技工(职业)院校”),包括经国家及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以职业教育为主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高等职业学校和本科层次职业学校等。

  三、用人单位的范围有哪些?

  在光明区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不包括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和劳务派遣企业)。

  四、高技能人才包括哪些?

  包括高级工、技师(预备技师)和高级技师,其中高级工是指毕业于高级技工学校或高等职业学校的高技能人才;技师(预备技师)是指毕业于技师学院或本科层次职业学校的高技能人才;高级技师是指获得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高技能人才,或经人社部门备案的社会评价机构认定并获得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高技能人才。

  五、申请补贴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技工(职业)院校已与光明区用人单位签订校企合作协议(签订时间须在高技能人才入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前);

  (二)技工(职业)院校输送的高技能人才为本校毕业生;

  (三)所输送的高技能人才初次在光明区就业(初次在光明区就业的时间在2022年1月1日之后,以社会保险费缴纳记录为依据),与光明区用人单位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连续在光明区正常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且申报时仍在光明区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

  六、补贴标准是什么?

  每成功输送1名高级工、技师(预备技师)、高级技师,分别按3000元、5000元、10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同一所院校每年最高补贴20万元。

  七、什么时候可以申请补贴?

  校企合作定向输送高技能人才补贴由高技能人才所在的光明区用人单位代为申报。

  用人单位应于高技能人才在光明区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后的6个月内提出补贴申请。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

  对输送同一名高技能人才的技工(职业)院校,以先申请原则受理补贴申请,不重复发放。

  八、申请补贴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一)《光明区校企合作定向输送高技能人才补贴申请表》(原件加盖用人单位、学校公章后扫描上传);

  (二)《高技能人才信息汇总表》(原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后扫描上传);

  (三)技工(职业)院校办学许可证(原件扫描上传);

  (四)高技能人才毕业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毕业后至申请当月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原件扫描上传);

  (五)校企合作协议(模板自定,原件扫描上传);

  (六)职业资格证书或等级证书(输送高级技师需提供,原件扫描上传);

  (七)学校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九、补贴申请流程是什么?

  (一)申请。用人单位登陆“广东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www.gdzwfw.gov.cn/)进行用户注册,搜索点击“光明区校企合作定向输送高技能人才补贴”,进入申请页面,并按要求填报和上传申请材料。

  (二)受理。申请资料完备、符合要求的,用人单位注册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予以受理。因申请企业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而需补正申请材料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补正材料。申请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三)审核。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自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四)公示。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每季度按批次对已审核通过的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单位;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发放环节。

  (五)发放。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于公示结束之日次月月底前,按规定程序将补贴发放至技工(职业)院校的银行账户。

  十、《指引(试行)》的有效期是多久?

  自2023年1月30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试行期满或有关政策依据发生变化时,将根据实施情况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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