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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引

日期:2024年 04月 10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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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内容不服区政府各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作出的行政行为。
事项类别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条  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条件。

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申请材料

一、个人提出申请的,须提交: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两份原件);

(二)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核对原件);

(三)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四)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提交:

1、授权委托书(原件);

2、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律师代理的,须提交律师事务所所函、律师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五)亲属申请复议的,须提交亲属关系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六)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须提交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七)申请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据材料。

二、单位提出申请的,须提交: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两份原件);

(二)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核对原件);

(三)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成立批复(复印件,核对原件);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

(五)授权委托书(原件);

(六)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七)律师代理的,须提交律师事务所所函、律师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八)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须提交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九)申请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据材料。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节假日除外)。

申请受理机关光明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科裕新村7栋01层16-25号光明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行政复议窗口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本事项无证件,无有效期要求,根据国家政策法规进行调整。
决定机关光明区政府。
联系电话行政复议收案及咨询电话:0755-88212751。
事项程序行政复议.png
时  限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经批准可延长三十日。
法律效力自复议文书送达之日起生效。
事项收费不收费。
申请表格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示范文本)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仅供单位参考使用)
复议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参考格式)

行政复议申请书(参考格式及填写说明)

行政复议申请书(个人申请示范文本)

行政复议申请书(单位申请示范文本)

申请行政复议申明事项(参考格式及填写说明)

申请行政复议申明事项(个人申请示范文本)

申请行政复议申明事项(单位申请示范文本)

授权委托书(参考格式及填写说明)

授权委托书(单位申请示范文本)

授权委托书(个人申请示范文本)

年审或年检无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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