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个人提出申请的,须提交:
(一) 行政复议申请书(两份原件);
(二) 行政机关所作决定(复印件,核对原件);
(三) 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四) 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提交:
1. 授权委托书(原件);
2. 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 律师代理的,须提交律师所函、律师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五) 亲属申请复议的,须提交亲属关系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六) 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须提交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七) 申请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据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办法,没有开庭质证的程序,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争议,我办在签收申请材料时,对提交复印件的须核对原件,请予理解。
办理地址: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科裕新村7栋01层16-25号光明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行政复议窗口
联系电话:882127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