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区关于支持科技金融发展的若干措施》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此文件编制主要以《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深圳市支持金融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深金监规〔2022〕2号)等上位政策文件为依据。
对参加由市、区政府部门组织参展的境内经贸会展活动,按参展费用的50%,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对参加由市、区政府部门组织参展的境外经贸会展活动,按参展费用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鼓励企业、行业协会在辖区举办各类专业交流活动,对经主管部门事先备案的经贸会展、产业峰会等专业交流活动,按单次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对经区政府认定的重大活动,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
根据《光明区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第七条,鼓励企业开展技术改造。每年安排一定规模的专项资金,用于鼓励制造业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现有生产设施、生产工艺及辅助设施进行改造提升。对制造业企业上年度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年度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及以下部分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给予奖励,年度最高奖励1000万元;超出1亿元部分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年度最高奖励3000万元。对购置区内企业生产制造...
此文件编制主要以《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坚定不移打造制造强市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21〕1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培育发展未来产业的意见》(深府〔2022〕1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壮大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深府〔2022〕31号)、《关于进一步促进深圳工业经济稳增长提质量的若干措施》(深府〔2022〕45号)等上位政策文件为依据。
根据《光明区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第一条,加快制造业重大项目投资建设。优化工业投资结构,聚焦“8+5”产业集群开展精准招商,大力引进一批具有产业链引领带动作用的先进制造业重大项目。健全重大项目落地建设协同推进机制,全面推行“拿地即开工”,确保更多项目如期开工。对达到土地合同约定的开竣工要求,且按计划完成季度、年度及总投资任务的,对1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工业投资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资助。对超过10亿元的工...
《光明区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自2023年9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专项资金的结余资金及增值收益,按照以下不同情况管理:(一)在各前方派驻机构账户上的。由前方派驻机构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工作要求,商受援地相关部门提出项目使用计划,报区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备案后执行;(二)在未设立前方派驻机构的受援地财政账户上的。由受援地按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要求制定项目使用计划,并报送区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
《光明区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自2023年9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此次编制《光明区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主要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深圳市扶贫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扶贫合作规〔2020〕1号)《光明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光府规〔2020〕4号)等有关规定。
受援地政府因故需对已经审定的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变更的,按以下权限分级审定: (一)单个项目调整金额不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由受援地政府按有关流程审定,报区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备案。 (二)单个项目调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且一批项目调整总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由受援地政府按有关流程审核后,报区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审定。 (三)单个项目调整金额超过100万元,或一批项目调整总金额超过50...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依法依规、专款专用、绩效管理、注重效益、公开透明以及“谁请款谁把关、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本措施适用于已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智能传感器研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业,以及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机构。
本措施原则上同市级以上政策可叠加享受,与光明区其它同类优惠措施由企业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选择适用,不重复补贴。
光明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可共同出资参与或提供资金支持。对成功并购国内外智能传感器领域上下游知名企业或研发机构且在光明区建设落地的,按并购金额的10%给予奖励, 单个并购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