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即可申报。如若同一主体同一事项符合光明区多项经发资金支持政策的,申请单位不得重复申请或者多头申请。
自企业认定为脑科学与类脑智能企业后次月起算,即公示完成次月。
需领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申请。
此项目为免申即享资助项目,区科技主管部门每年不定期开展项目受理,项目开展受理后,单位可在深圳市光明区企业服务门户(https://qyfwmh.szgm.gov.cn/#/home)查看是否属于免申即享范围,并在线填写基本账户开户银行、支行及账号。
根据《光明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深光府规〔2023〕8 号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区财政部门财政投资评审结果送达后3个月以内向区财政部门书面报送有关执行或整改情况。
根据《光明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深光府规〔2023〕8 号第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应自收到评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完成书面反馈意见,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
根据《光明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深光府规〔2023〕8 号第十四条,概算批复金额400万元以下的工程类项目或设备购置项目、电子政务项目、其他固定资产项目等非工程类项目可竣工决算与工程结算一并送交评审。
根据《光明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深光府规〔2023〕8 号第十六条,区财评中心应当对送审资料进行预检查,符合受理条件的,5个工作日以内制发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5个工作日以内书面一次性告知不受理原因,退回项目建设单位补充完善。
根据《光明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深光府规〔2023〕8 号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如下: (一)使用区本级财政性资金且经区发改部门批复概算的政府投资项目; (二)经区委、区政府决策认为需要评审的其它项目。
根据《光明区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深光府规〔2020〕5号)第十七条规定,区财政投资评审应遵守一般评审程序,包括年度评审计划、审前准备(预受理)、评审组织实施、出具评审结论、执行与整改等五个主要阶段。
根据《光明区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深光府规〔2020〕5号)第十一条规定,区财政部门的投资评审结论性文件对建设单位具有约束力。
根据《光明区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深光府规〔2020〕5号)第十条规定,必审项目范围如下: (一)报送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 (二)区财政部门认为需要评审的其他项目。
根据《光明区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深光府规〔2020〕5号)第五条规定,一般情况下,“市投区建”及市、区共同出资等由区承建的非区本级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根据《光明区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深光府规〔2020〕5号)第四条规定,评审范围如下: (一)区发展改革部门批复政府直接投资建设或以财政注入资本金方式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 (二)使用一般性经费、专项资金(经费)、政府性基金等区本级财政性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 (三)未全部使用区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比例在50%以上的或投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基本建设项目; (四)经区委、区政府决策...
申报单位在光明区内新建或改造的合成生物方向厂房已竣工验收,于2023年5月19日及以后达到洁净厂房标准;申报单位在达到洁净厂房标准的两年内申请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