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操作规程》第二章,涉及租金补贴的条款主要有(二十二)光明区留学人员创业园租金补贴项目、(二十四)光明区深港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租金补贴项目、(二十五)其他特色创业园区启动资助、租金补贴项目、(三十一)科技企业孵化器租金补贴、(三十四)科技创新产业园租金补贴等。 对入驻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特色创业园区的项目给予最高50万元资...
(一)深圳市光明区促进科技创新发展扶持计划的支持对象,为在光明区从事科技创新活动的知名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以及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及从事科技创新有关活动的个人。(二)重点支持范围包括光明区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未来产业,以及其他技术含量高、应用前景好、示范带动作用强的重点领域。(三)申报单位及申报人须满足《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光府规〔2023〕...
(一)境外律师事务所在光明区设立的代表机构; (二)境外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光明区设立的联营律师事务所; (三)新迁入光明区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四)新迁入光明区或在光明区新设立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的分所、全省优秀律师事务所的分所、全市优秀律师事务所的分所; (五)执业律师人数20人以上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的律师事务所; (六)其他需要重点引进的法律服务机构及...
法律服务机构及关联产业机构依据《关于支持光明科学城法律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申请相关支持项目,需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光明区依法设立并实际经营; (二)在光明区购买或租赁200平方米以上办公场所; (三)不存在违反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相关规定的情形。
《关于支持光明科学城法律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支持的对象是法律服务机构及关联产业机构和个人,法律服务机构及关联产业机构具体指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所、仲裁机构以及提供知识产权、评估、会计、审计等服务的机构。
《关于支持光明科学城法律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为加快光明科学城法律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打造与光明科学城发展相适应的现代法律服务业,根据《深圳市律师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等文件规定,结合光明区法律服务业发展现状,制定《关于支持光明科学城法律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深圳市光明区关于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自2024年1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实施期间如遇国家、省和市有关政策规定调整的,可进行相应调整。
《深圳市光明区关于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为主动公开文件,可在光明区政府在线查看,链接:https://www.szgm.gov.cn/xxgk/xqgwhxxgkml/zcfg_116521/qgfxwj/content/post_11092401.html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快建设具有全球重要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依据《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光明科学城发展促进条例》《深圳市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等文件精神,制定了《深圳市光明区关于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
《深圳市光明区关于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立足光明实际,提出“原始创新策源引领支持计划”“技术攻关与成果产业化支持计划”“科技企业培育发展支持计划”“科技创新生态优化支持计划”四大章节和附则,共包含二十个条款(含五条附则)。 1.原始创新策源引领支持计划。共三个条款,分别为支持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建设、支持引领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支...
根据《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光府规〔2023〕15号)有关规定,申请经发资金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原则上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单位、社会组织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依法依规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手续和税务登记手续,在光明区从事经营活动; &n...
根据《光明区支持建筑科技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第二条规定,本措施适用对象包括建筑业及上下游企业,以及对光明区经济发展有重要贡献的其他单位,本措施的部分资金项目支持对象包括了符合《光明区支持建筑科技高质量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科研机构。
《光明区支持建筑科技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根据“创新”“绿色”“质量”“协同”四个扶持方向,共计设置了17项资金奖励事项,最高奖励金额500万元。《若干措施》在资金支持的基础上,同时提供了光明区人才住房、企业宣传、医疗教育等资源支持,进一步发挥优秀企业示范带动作用,对在经济发展、科技创新、上下游协同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授予相应荣誉称号,多要素支持和激励建筑业及上下游企业高质量发展。
根据《光明区支持建筑科技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第二章第三条规定,支持建筑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鼓励企业与区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共同开展智能建造与新型建筑工业化、绿色健康与节能减排、碳达峰与碳中和等领域科技创新活动。支持企业依托区内工程项目开展智能建造、智慧工地、智慧建筑等领域特色应用场景项目。第四条,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发展。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鼓励企业积极申报认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