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光明区关于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自2024年1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实施期间如遇国家、省和市有关政策规定调整的,可进行相应调整。
《深圳市光明区关于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为主动公开文件,可在光明区政府在线查看,链接:https://www.szgm.gov.cn/xxgk/xqgwhxxgkml/zcfg_116521/qgfxwj/content/post_11092401.html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快建设具有全球重要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依据《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光明科学城发展促进条例》《深圳市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等文件精神,制定了《深圳市光明区关于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
《深圳市光明区关于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立足光明实际,提出“原始创新策源引领支持计划”“技术攻关与成果产业化支持计划”“科技企业培育发展支持计划”“科技创新生态优化支持计划”四大章节和附则,共包含二十个条款(含五条附则)。 1.原始创新策源引领支持计划。共三个条款,分别为支持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建设、支持引领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支...
根据《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光府规〔2023〕15号)有关规定,申请经发资金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原则上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单位、社会组织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依法依规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手续和税务登记手续,在光明区从事经营活动; &n...
根据《光明区支持建筑科技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第二条规定,本措施适用对象包括建筑业及上下游企业,以及对光明区经济发展有重要贡献的其他单位,本措施的部分资金项目支持对象包括了符合《光明区支持建筑科技高质量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科研机构。
《光明区支持建筑科技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根据“创新”“绿色”“质量”“协同”四个扶持方向,共计设置了17项资金奖励事项,最高奖励金额500万元。《若干措施》在资金支持的基础上,同时提供了光明区人才住房、企业宣传、医疗教育等资源支持,进一步发挥优秀企业示范带动作用,对在经济发展、科技创新、上下游协同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授予相应荣誉称号,多要素支持和激励建筑业及上下游企业高质量发展。
根据《光明区支持建筑科技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第二章第三条规定,支持建筑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鼓励企业与区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共同开展智能建造与新型建筑工业化、绿色健康与节能减排、碳达峰与碳中和等领域科技创新活动。支持企业依托区内工程项目开展智能建造、智慧工地、智慧建筑等领域特色应用场景项目。第四条,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发展。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鼓励企业积极申报认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2023年6月26日,光明区住房和建设局在光明区政府在线发布了《光明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光明区支持建筑科技高质量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对《若干措施》的资金支持条件予以明确。企业应当满足《操作规程》里各资金支持项目相对应的申报条件。
根据《光明区支持建筑科技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第一章第二条规定,“本措施适用于符合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基本条件的建筑业及上下游企业,或对光明区经济发展有重要贡献的其他单位。重点支持从事房屋建筑、土木工程、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活动的建筑业企业,以及从事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劳务管理、检验检测、物业管理、部品部件及材料生产、建筑科技创新等活动的上下游企业”。
根据《深圳市光明区房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房屋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按照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报告(排查报告)中的处理建议对房屋进行处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经检测鉴定处理意见为应当观察使用或者处理使用的危险房屋,未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转借或者用于经营性活动;经检测鉴定处理意见为应当停止使用或者整体拆除的危险房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转借或者用于经营性活动。
根据《深圳市光明区房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房屋出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单独或者会同第三方责任主体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一)房屋改建、扩建或者增加使用荷载的;(二)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影响房屋安全使用的;(三)房屋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拟继续使用的;(四)房屋遭受自然灾害、火灾、爆炸、碰撞等事故,或者因地下工程施工,或者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导致房屋结构损伤、严重腐蚀、裂缝变形的;(五)既有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报告...
根据《深圳市光明区房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房屋安全巡查应按照“突出重点、全面覆盖”的原则进行,重点巡查以下几类房屋:(一)未完成整治的危险房屋;(二)未完成整治的C类(包括C1、C2、C3类)建筑;(三)山边、水库边、河道边及覆盖沟渠、暗涵上的房屋;(四)受周边地下施工、爆破施工影响的房屋;(五)正在进行加改扩建的建筑物;(六)人员密集的建筑物;(七)其他需重点巡查的房屋。
根据《深圳市光明区房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房屋权属不清或者房屋所有权人、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当事人(管理人)下落不明的,且房屋暂无实际使用人,辖区街道办事处应将其纳入安全监管。
为建立光明区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强化和规范光明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2022年11月2日,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正式印发实施《深圳市光明区房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有效期为三年。实施细则参照《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规定,适用于光明区行政辖区范围内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房屋安全和建筑幕墙安全的管理及其监督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