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26日,光明区住房和建设局在光明区政府在线发布了《光明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光明区支持建筑科技高质量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对《若干措施》的资金支持条件予以明确。企业应当满足《操作规程》里各资金支持项目相对应的申报条件。
根据《光明区支持建筑科技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第一章第二条规定,“本措施适用于符合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基本条件的建筑业及上下游企业,或对光明区经济发展有重要贡献的其他单位。重点支持从事房屋建筑、土木工程、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活动的建筑业企业,以及从事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劳务管理、检验检测、物业管理、部品部件及材料生产、建筑科技创新等活动的上下游企业”。
根据《深圳市光明区房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房屋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按照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报告(排查报告)中的处理建议对房屋进行处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经检测鉴定处理意见为应当观察使用或者处理使用的危险房屋,未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转借或者用于经营性活动;经检测鉴定处理意见为应当停止使用或者整体拆除的危险房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转借或者用于经营性活动。
根据《深圳市光明区房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房屋出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单独或者会同第三方责任主体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一)房屋改建、扩建或者增加使用荷载的;(二)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影响房屋安全使用的;(三)房屋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拟继续使用的;(四)房屋遭受自然灾害、火灾、爆炸、碰撞等事故,或者因地下工程施工,或者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导致房屋结构损伤、严重腐蚀、裂缝变形的;(五)既有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报告...
根据《深圳市光明区房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房屋安全巡查应按照“突出重点、全面覆盖”的原则进行,重点巡查以下几类房屋:(一)未完成整治的危险房屋;(二)未完成整治的C类(包括C1、C2、C3类)建筑;(三)山边、水库边、河道边及覆盖沟渠、暗涵上的房屋;(四)受周边地下施工、爆破施工影响的房屋;(五)正在进行加改扩建的建筑物;(六)人员密集的建筑物;(七)其他需重点巡查的房屋。
根据《深圳市光明区房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房屋权属不清或者房屋所有权人、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当事人(管理人)下落不明的,且房屋暂无实际使用人,辖区街道办事处应将其纳入安全监管。
为建立光明区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强化和规范光明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2022年11月2日,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正式印发实施《深圳市光明区房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有效期为三年。实施细则参照《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规定,适用于光明区行政辖区范围内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房屋安全和建筑幕墙安全的管理及其监督活动。
根据《深圳市光明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深光府规〔2023〕2号)第三十二条,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特殊污染源地区内的建设项目,以及桥梁、隧道、照明、零星修缮、应急抢险、临时建筑、清淤工程、陆域形成工程及软基处理工程、保密工程等类型建设项目可以纳入海绵城市管控指标豁免清单。属于豁免清单类型的项目,在建设审批环节对其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不作强制性要求,由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特点应做尽做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区水务局每季度随机抽查全区海绵城市设计、施工、运行维护及其监督管理等工作情况,将不良行为纳入海绵城市建设“一、二”级不良行为预认定名单进行管理,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问题内容、整改要求、整改时限等以书面形式告知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运行维护等相关单位并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整改。对整改到位的可以降低不良行为认定等级或取消不良行为认定。对整改不到位的二级不良行为,按照《光明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行为“一、二”级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根据《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规定》,建筑类项目中的海绵化设施,其运行维护责任主体为该建筑的所有权人;所有权人不明的,由投资人作为运行维护责任主体;投资人不明的,由区政府指定运行维护责任主体;运行维护责任主体可以自行维护,也可以委托其他运行维护单位进行维护。
不是。区海绵办负责组织制定、完善区级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审查、过程监管、竣工验收等相关实施细则文件,区住房和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光明管理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各街道办事处、区建筑工务署、区科学城开发建设署等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单位应依职责共同对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督促问题项目相关单位进行整改。
规划行业主管部门在各层次、各类型规划编制中应纳入海绵城市相关内容,具体方法如下:(一)编制或者修改国土空间分区规划时,应当体现海绵城市建设理念,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及发展策略,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降雨就地消纳率等海绵城市管控指标作为重要控制指标,统筹谋划、系统考虑。(二)编制或者修改法定图则等详细规划时,应当衔接区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落实国土空间分区规划中海绵城市的相关要求。(三)编制土地整备规划、城市更新单元规划、重点地区地...
依据《光明区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与合理利用管理办法》,相关奖励及处罚规定如下: 奖励:对保护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擅自修缮处罚:未经许可擅自进行修缮或开展改变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原状的建设工程的,由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损毁处罚:人为严重损毁或擅自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
依据《光明区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与合理利用管理办法》,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文物审查委员会调查和审核,经文物审查委员会核查确已不具有文物价值的,提出拟撤销登记的意见,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请区人民政府核定,由登记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市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因人为原因造成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破坏、损毁、灭失的,应当依法依规依纪追究其责任。 文物价...
依据《光明区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与合理利用管理办法》,鼓励支持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利用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发展文化创意、旅游休闲、文化研究,开办展馆、博物馆、文化馆等,以及以其他形式对文物进行的合理利用。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管理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必须接受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保持文物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未经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进行装饰、装修。合理利用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