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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问答
答: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六条,劳务派遣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并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在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上予以注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变更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答: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执行国家有关劳务派遣的规定。
答: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如实报告下列事项:
(一)经营情况以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二)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
(三)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
(四)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五)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的情况;
(六)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情况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
(七)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应当向办理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答: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可以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领取基本养老金,提前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且最早不超过原法定退休年龄。
答:不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参加养老保险并按月缴费,参保后中断缴费的按规定不允许补缴。
答: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我省从业的,依托电子商务、网络约车、网络送餐、快递物流等新业态平台实现就业,但未与平台或机构等相关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
答:申请人在国内参加与自身工作内容相关的国家级学术会议或国际学术会议,属非财政资金支持的,给予人才每人次5000元研修补贴;在国外参加与自身工作内容相关的国际学术会议,属非财政资金支持的,给予人才每人次1万元研修补贴,名额实行总量控制。在政策执行期内,申请人每个自然年度可获得补贴累计不超过1万元。
答:(一)学术会议召开时间应在2024年11月1日及以后。
  (二)申请人参加学术会议时年龄不超过45周岁,且已获得光明科学城“才享光明”人才码(TA、TB、TC、TD四类)。
  (三)申请人全职在光明区工作,近6个月连续在光明区缴纳社会保险费、申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
  (四)申请人所在单位依法注册登记并在光明区从事科研或经营活动。
  (五)国际学术会议指被广泛公认的本学科领域高水平、按一定周期召开的(不包括一次性会议)、至少在3个及以上不同国家轮流举行的学术会议。国家级学术会议指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学会主办的学术会议。
答:资助标准(含税):
  (一)承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的负责人,给予最高为期5年、每年20万元的生活资助。
  (二)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的负责人,给予最高为期5年、每年20万元的生活资助。
  (三)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的负责人,给予最高为期3年、每年20万元的生活资助。
  (四)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的负责人,给予最高为期4年、每年15万元的生活资助。
  (五)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的负责人,给予最高为期3年、每年8万元的生活资助。
  (六)新引进的曾获得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支持的负责人,在支持期结束后来光明区从事基础前沿交叉领域的研究,经重点科研机构自主推荐,给予最高为期5年、每年10万元的生活资助。
补贴条件:重点行业领域的中小微企业与重点群体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2025年按规定为其新缴纳或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补贴标准:每月补贴标准为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金额之和的25%,从企业2025年为劳动者实际缴纳社会保险当月开始起算,按照实际缴纳月数计算,同一人员补贴期限最长累计不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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