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问答
诊所执业场所为自有产权的,提供房地产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未取得房地产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的,提交房屋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由鉴定机构出具的近3年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1.诊所使用房屋按照比例标识,注明功能分布和面积大小,加盖公章。2.A4或A3规格,复印件,加盖公章。
如果诊所办理的营业执照有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可不是医师,若办理的诊所营业执照形式为个人独资或者有限公司分支机构,无法定代表人,则投资人或者负责人必须为执业满5年的执业医师。
增加新的诊疗科目需要提供新的科目的工作制度和操作规范。原件加盖公章。
1.医师、护士、药师、检验师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提供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执业证、职称证等;2.加盖公章。
1.A4规格;2.加盖单位公章;3.拟增加床位、牙椅、血液透析机数量的诊疗科目平面布局图,并标注各区域的详细建筑面积。
不可以。《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民发[2025]23号)第五十五条规定:“离婚登记完成后,当事人要求更换离婚协议书或变更离婚协议内容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您好,如果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以及身份信息与婚姻登记机关核查信息不一致的,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证明材料。如声明婚姻状况为“离婚”的,应当提供法院生效司法文书、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或离婚证等材料;如声明婚姻状况为“丧偶”的,应当提供已故配偶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结婚证等材料;如身份信息与核查信息不一致的,应当提供相应材料予以证明。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对所出具证件和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出具虚假证件或者材料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您好,可以适用。婚姻登记“全国通办”以后,一方是内地居民,另一方是外国人、港澳台居民或者华侨的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和补领婚姻登记证件可以在任意一个有办理相关婚姻登记权限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不再受到内地居民一方户籍地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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