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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问答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五条及《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一)安排工作岗位之前;
(二)工作满一年;
(三)年满十八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应按《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所附《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列出的项目进行。
答:《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答:《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即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答: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答: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如实报告下列事项:
  (一)经营情况以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二)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
  (三)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
  (四)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五)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的情况;
  (六)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情况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
  (七)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应当向办理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答: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七条,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发布〈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54号)规定,用人单位要确保劳动者可以使用常用设备随时查看、下载、打印电子劳动合同的完整内容,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发布〈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54号)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电子签名:
  1.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2.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3.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4.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发布〈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54号)规定,电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协商一致,以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为载体,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订立的劳动合同。依法订立的电子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电子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答:光明科学城在站博士后生活补助申请时间为每年4月、9月。
首次申请应在博士后在站期间并且进站后两年内提出申请(首次申请时间截至2027年9月底),续发申请应在进站后三年内提出申请(续发申请时间截至2028年9月底)。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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