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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问答
一、问:用人单位发放高温津贴的期间?
答:《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二、问:高温津贴发放标准?
答:《关于调整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9号)规定,调整我省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如按照规定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13.8元。
三、问:2026年9月1日调整后的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
答:从2026年9月1日起调整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标准为: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为2700元/月,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为25.4元/小时。
问:最低工资是否包含加班工资、伙食补贴和高温补贴?
答: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54条规定,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问:企业跟员工约定,完不成任务就少发工资,甚至低于最低工资,这合法吗?
答: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56条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问: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不承认员工是本公司的,员工该怎么证明和公司有劳动关系?
答:《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问:劳务派遣单位是否需要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问:用工单位在哪些岗位可以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问: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有年报制度?
答: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三十六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公示或者引导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公示年度报告的有关内容。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答:需要支付。根据《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超龄劳动者加班,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加班费,支付标准为: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实施个人社会保险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人社规〔2025〕28号)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应于2025年12月31日前登录广东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向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街(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首次补贴申请。所在企业已于2025年12月31日前为相关人员提出首次补贴申请的,最晚可在2026年12月31日前为其提出后续补贴申请。
答: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实施个人社会保险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人社规〔2025〕28号)文件内容,个人社会保险补贴的补贴条件和补贴标准是:
补贴条件:重点行业领域的中小微企业与重点群体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2025年按规定为其新缴纳或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补贴标准:每月补贴标准为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金额之和的25%,从企业2025年为劳动者实际缴纳社会保险当月开始起算,按照实际缴纳月数计算,同一人员补贴期限最长累计不超过12个月。
答:申请光明科学城在站博士后生活补助的条件:
  (1)博士毕业院校属于世界大学综合排名前300位的高校或辖区高校。
  (2)博士毕业后进入我区企业博士后站点全职工作,并与该博士后设站单位签订2年及以上劳动合同。
  (3)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进站,进站时间以《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备案证明》为准,开题考核合格,申请补贴时仍在光明全职工作。
  (4)首次申请时,申请人已申请深圳市在站博士后生活补助(或深圳市在站博士后科研资助、广东省海外博士后引才计划在站资助,下同),并经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同)审批通过。续发申请时,申请人已领取到任意一笔深圳市在站博士后生活补助,且在本博士后设站单位在站满两年或已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并顺利出站。
  (5)上述博士后设站单位为我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光明科学城在站博士后生活补助的对象及标准:
  根据《光明科学城基础性人才集聚行动方案》有关规定,对世界大学综合排名前300位的高校以及辖区高校毕业,且进入企业博士后站点开展科研工作的全职博士后人员,给予为期2年、最高10万元的在站博士后生活补助。
  光明科学城在站博士后生活补助申请时间为每年4月、9月。
  首次申请应在博士后在站期间并且进站后两年内提出申请(首次申请时间截至2027年9月底),续发申请应在进站后三年内提出申请(续发申请时间截至2028年9月底)。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
答:根据《光明区“名校优才”生活和就业补贴办事指南》规定,新办理人才引进业务入户光明区且引进时年龄在35周岁以下,在世界大学综合排名前300位的高校、教育部“双一流”建设高校或辖区高校毕业,并在企业或科研院所实现稳定就业,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连续缴纳社保满 6 个月的,本科生、硕士生可分别按 2 万元、3 万元的标准申报一次性生活补贴。对符合“名校优才”生活补贴所列条件,毕业2年内且首次在光明区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照本科生 1 万元、硕士生 2 万元、博士生 3 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补贴。补贴咨询电话:0755-88211317(生活补贴)、0755-21389050(就业补贴)。
答:《广东省职工假期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规定》第九条规定,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奖励假、陪产假的假期原则上应一次性连续安排;育儿假、护理假可以按规定拆分安排,原则上不超过2次。前款规定的假期内遇法定休假日、休息日的,均不另加假期天数。
答:《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条规定,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确需保胎休息的,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病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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