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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问答
答:根据《光明区“名校优才”生活和就业补贴办事指南》规定,新办理人才引进业务入户光明区且引进时年龄在35周岁以下,在世界大学综合排名前300位的高校、教育部“双一流”建设高校或辖区高校毕业,并在企业或科研院所实现稳定就业,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连续缴纳社保满 6 个月的,本科生、硕士生可分别按 2 万元、3 万元的标准申报一次性生活补贴。对符合“名校优才”生活补贴所列条件,毕业2年内且首次在光明区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照本科生 1 万元、硕士生 2 万元、博士生 3 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补贴。补贴咨询电话:0755-88211317(生活补贴)、0755-21389050(就业补贴)。
答:《广东省职工假期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规定》第九条规定,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奖励假、陪产假的假期原则上应一次性连续安排;育儿假、护理假可以按规定拆分安排,原则上不超过2次。前款规定的假期内遇法定休假日、休息日的,均不另加假期天数。
答:《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条规定,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确需保胎休息的,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病假处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答:
光明区常态化开展公益职业技能培训,分线上、线下两种形式。线上课程可直接查看“光明就业”微信公众号的“云课程”栏目;线下培训计划将不定时发布在该公众号,也可咨询各街道。
光明街道:0755-27407623
公明街道:0755-27738005
新湖街道:0755-88212972
凤凰街道:0755-23191408
玉塘街道:0755-27162091
马田街道:0755-29428384
答: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六条,劳务派遣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并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在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上予以注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变更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答: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执行国家有关劳务派遣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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