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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问答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相关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下列信息予以公示:
  (一)物业服务企业的营业执照、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物业服务投诉电话;
  (二)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
  (三)电梯、消防、监控、人民防空等专项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单位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应急处置方案等;
  (四)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以及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本年度物业服务项目收支预算;
  (五)公共水电费用分摊情况、物业管理费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六)业主进行房屋装饰装修活动的情况。
  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答复。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物业管理区域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市公共道路的除外。物业管理区域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市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私人所有的除外。物业管理区域的其他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属于业主共有。
  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的以下部分属于业主共有:
  (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架空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
  (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设备;
  (三)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属于业主共有的物业;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共有部分。
  建设单位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应当提出共有物业产权登记申请,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出租对象包括符合《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及各类人才。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业主大会未决定依法自行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代收的日常维修金存入专户,逾期未将日常维修金存入专户的,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责令限期一个月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逾期月数每月处一万元罚款。
根据《深圳市建筑废弃物消纳场所诚信综合评价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诚信等级被评定为优秀的经营管理单位,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废弃物减排与综合利用示范项目评定、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应用资金支持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各区(含新区管委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优化其经营管理的消纳场所的日常检查频次。对诚信等级被评定为不合格的经营管理单位,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整改,加强监管。
面向人才配售的住房产权管理有关事项按照《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产权管理有关事项处理办法》规定执行。计算补缴价款时,原购买价格按照同等条件下安居型商品房价格取值。
日常维修金由物业服务企业代收并移交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后,可通过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开具广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电子收据),该收据包含小区汇总收据和分户收据,其中分户收据可由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提供。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后,由业主委员会从候补委员中按照得票顺序依次递补为委员并予以公示,在公示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区住房和建设部门备案。
  全部候补委员递补为委员后,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低于原有人数百分之五十的,应当告知街道办事处,依照本条例关于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的规定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安居型商品房取得完全产权前,因婚姻状况变化需要变更权利人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权利人登记结婚,需要增加登记配偶为该套住房的共同权利人的,配偶应当未在本市拥有政策性住房,且经原权利人一致书面同意后,向受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结婚证等相关材料。
  2.作为安居型商品房共同权利人的夫妻,因离婚需要变更权利人为双方其中一方的,应当向受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者生效判决等相关材料。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除本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未将日常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移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的物业管理区域,需要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首先使用未移交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余额低于首期归集专项维修资金百分之三十的,只能用于本条例第八十二条所列应急维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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