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问答



1、总局《经营范围规范化表述目录》中新增的“电子烟及电子烟用烟碱生产”、“电子烟批发”两项经营范围条目及原有的“烟草专卖品生产”、“烟草专卖品批发”经营范围条目,均为需要前置审批的经营范围;
2、总局《经营范围规范化表述目录》中新增的“电子烟零售”、“电子烟及电子烟用烟碱进出口”两项经营范围确定为需要后置审批的经营范围。
综上,对电子烟进行生产、批发的,需要经前置审批,仅进行零售、进出口的,进行后置审批。






2. 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 转让双方签署的转让协议(原件1份);
4. 新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 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