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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日期:2025年 12月 05日    信息来源: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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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总则 

  1.1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工作原则

  1.4疫情分级

  1.5适用范围 

  1.6现状及风险分析

  2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2.2日常管理机构 

  2.3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技术专家组 

  2.4现场指挥部

  2.5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伍 

  2.6基层应急组织 

  3疫情监测、预警和报告 

  3.1监测 

  3.2预警 

  3.3应急值守

  3.4报告 

  4应急响应 

  4.1先期处置 

  4.2分级响应 

  4.3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 

  4.4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 

  4.5应急结束

  5善后处理 

  5.1后期评估  

  5.2灾害补偿 

  5.3恢复生产 

  6保障措施 

  6.1应急队伍保障 

  6.2物资保障 

  6.3资金保障 

  6.4安全保障 

  7监督管理 

  7.1培训和演练 

  7.2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7.3奖励 

  7.4责任 

  8附则 

  8.1评估 

  8.2管理与修订 

  8.3解释机构 

  8.4实施时间 

  9附录 

  9.1动物疫情分级标准(附件1) 

  9.2光明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现场指挥部分组(附件2) 

  9.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流程(附件3) 

  9.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流程图(附件4) 

  9.5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物资储备表(附件5) 

  9.6动物疫情接报记录表(附件6) 

  9.7光明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快报表(附件7) 

  9.8光明区突发动物疫情信息发布审批表(附件8) 

  9.9光明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行动明白卡(附件9) 

  1总则

  1.1目的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不含非洲猪瘟,下同),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我区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确保我区畜牧业的健康发展、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办法》《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广东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深圳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深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深圳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深圳市光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3工作原则

  1.3.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光明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光明区人民政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单位按照预案规定,按职责分工做好疫情应急处置各项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1.3.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和应急反应机制,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能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在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按照“早、快、严、小”的要求,迅速做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3.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各有关部门要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宣传,提高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1.4疫情分级

  依据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的性质、危害程度、发生的数量、传播速度、流行范围、人员感染情况和趋势,按照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确定的疫情等级,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疫情分级标准见附件1。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光明区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1.6现状及风险分析

  当前,国内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等人畜共患传染病有所抬头,口蹄疫、禽流感、小反刍兽疫等动物疫情偶有发生,严重威胁畜牧业健康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光明区外来动物疫病防控难度大;周边国家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情持续发生,对我国疫病防控的威胁在短期内难以有效缓解,病毒变异速度的加快,也使得动物疫病防控难度不断加大。

  光明区现有一家规模奶牛场(约1400头)、一家规模鸽场(约1.6万羽)、一家马场(约50匹)、一家屠宰场(年屠宰牲畜约150万头)、约9300只犬,畜禽饲养量为我市之最,屠宰牲畜来自全国各地,动物疫源复杂,疫情跨区传播风险高。光明森林公园等自然资源丰富,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风险不可忽视。光明区临近宝安国际机场,深港高铁途经光明城站,辖区屠宰场生猪产品长期供港,存在一定的动物疫病跨境传播风险。近年来,我区虽未发生重大动物疫情,但从疫情发生趋势分析,光明区重大动物疫情发生风险仍然存在。

  2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光明区成立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下称区指挥部),为光明区应急管理委员会(下称区应急委)下设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风险研判;制定和完善光明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组织成立疫情处理预备队伍,开展专业应急演练和应急宣传教育等工作;组织指挥有关方面力量参与处理工作;及时、准确发布有关信息,主动引导舆论,维护社会稳定。

  总指挥: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的领导(区分管领导)担任。

  副总指挥:1名副总指挥(兼执行总指挥)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1名副总指挥由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区指挥部由以下单位组成: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区发展改革局、光明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光明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光明管理局、区水务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区群团工作部、各街道办事处、西沥海关、光明交警大队、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市动植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区指挥部成员职责:

  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在境外发生涉及光明区人员、机构或单位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接区指挥部通报后,主动上报市外事部门,了解掌握相关情况。

  区委宣传部:统筹指导重大动物疫情网络舆情应对和舆论引导工作,提出新闻发布、报道工作意见,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信息发布工作,协调新闻媒体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区委统战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伤亡、失踪或被困,负责及时通报上级有关部门,在上级部门的指导下,协调或处理相关事宜。

  光明公安分局:密切注视疫情动态和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参与做好疫区封锁、疏导和撤离有关人员和车辆、协助相关单位做好动物扑杀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理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光明管理局:负责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陆生野生动物、水生野生动物疫情监测和处置等相关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次生、衍生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并向区指挥部报告次生、衍生的环境污染信息,参与次生、衍生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调查评估;技术指导应急处置中涉及环境污染问题,督促相关单位依法处理医疗废物和医疗废水。

  市交通运输局光明管理局:协调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和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的运输保障。航空、铁路运输过程中出现疫情时,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做好相关交通保障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制订人感染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方案;负责对动物源性人畜共患病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工作;负责对感染动物疫病人员的救治工作;指导督促相关单位在处理医疗废物和医疗废水活动中做好疾病防治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掌握突发事件进展,协调相关资源参与应急处置。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负责制定各类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规划和预防措施;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调集动物防疫和防疫监督有关人员开展疫情控制工作;负责提请并协助依法有权作出认定疫情级别的部门,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的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负责提出启动和停止本预案的建议;组织对疫点、疫区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组织对扑疫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负责疫情处置费用和补偿费用的管理;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安排应急物资,统筹调度,有偿调拨,保证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依照市场监管领域的法律法规,负责加强对市场经营户的动物交易行为和开办企业相关行为的监管,依法查处无照经营以及不按规定实施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台账登记等违法行为,配合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流通及消费环节应急处理工作。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指导、督促各街道执法队严厉打击在住宅区、商业区、工业区内饲养家畜家禽的违法行为,并将涉案动物及动物产品送至无害化处理中心进行处理;加强餐厨剩余物管理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所辖应急力量对重大动物疫情实施先期处置,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信息;负责事件处置的后勤保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治安维护、善后处置等动物疫情处置工作。

  西沥海关:负责做好进出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境内外疫情的传入传出。及时收集、分析境外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并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境外发生动物疫情时,禁止从疫区国家或地区输入相关动物及其产品,参与打击非法走私入境动物或动物产品等违法活动;境内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加强出口货物的查验,暂停疫区和受威胁区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口。在进出境检验检疫工作中发现重大动物疫病或疑似重大动物疫病的,按照《动物防疫法》和海关总署《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等有关规定及时处置,并按规定通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

  光明交警大队:负责对疫情现场和周边道路实施警戒,引导相关车辆有序撤离,引导疫情处置有关车辆有序进出。

  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市动植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收集、分析和报告工作;负责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疫情疫病监测;负责实施紧急免疫;负责对封锁、隔离、扑杀、无害化处理及消毒等工作进行技术指导;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的技术培训;负责市防疫应急物资的储备和调拨工作。

  区发展改革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水务局、区群团工作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自身职责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2.2日常管理机构

  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区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组织落实区指挥部决定;组织制定和完善区指挥部相关工作制度,明确区指挥部组成人员,运行机制等。组织、协调各街道办事处、区有关部门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与评估;负责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预警预测分析,报区政府发布,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核实与研判信息,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报告;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工作;负责区指挥部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

  2.3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技术专家组

  技术专家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技术专家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负责组建,负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为重大动物疫情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2.4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机构,统一组织、指挥、协调突发动物疫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由区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人员、有关专家和执业兽医等组成,负责实施重大动物疫情现场应急处理具体工作;必要时可以组织动员社会上有相关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参加。现场指挥部由现场总指挥、现场副总指挥和各工作组组长组成,实行总指挥负责制。

  发生一般动物疫情时(启动区二级响应),现场指挥部由区指挥部成立,现场总指挥(执行总指挥)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现场副总指挥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和区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担任。若提级响应后,现场总指挥由区分管领导担任,现场副总指挥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和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动物疫情时(启动区一级响应),区现场指挥部接受上级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

  现场指挥部根据工作设立综合协调组、技术专家组、封锁组、疫情处置组、紧急免疫组、监测预警组、新闻宣传组、后勤保障组、市场管理组、医疗卫生组、善后处理组、交通运输组、环境保护组、涉外联络组、涉港澳台联络组、调查评估组等工作组(职责分工见附件2),具体人员从各部门(单位)应急处置预备队抽调人组成。

  2.5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伍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建立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伍,在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在区指挥部领导下做好疫情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

  2.6基层应急组织

  各街道办事处设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组织体系,负责本街道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应急准备和先期处置工作。

  社区工作站和居民委员会应协助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预警、信息报送、社会动员、应急宣传教育等工作。

  其他基层组织和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应急机制,在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的指导下,开展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工作。

  3疫情监测、预警和报告

  3.1监测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会同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针对不同动物疫情的特点,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光明区有关部门(单位)要强化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工作及时、快速、高效。

  3.2预警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重大动物疫病监测信息,按照本地区和周边地区、国内、国际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对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必要时召集有关专家进行会商,向区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省、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布的动物疫情预警,应当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向社会公开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辖区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人民政府通报。重大动物疫情预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预警级别遵循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或及时解除预警。发出、调整或解除重大动物疫情预警,应及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农业农村兽医主管部门,并通报本地区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国内、国际重大动物疫情形势缓和,本地区和相邻地区均未发生动物疫情的,解除动物疫情预警。

  3.3应急值守

  各街道办事处值班室、各部门(单位)值班室、基层组织(社区、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值班室是光明区应急值守工作机构体系的组成部分,履行应急值守工作职责。

  3.4报告

  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可参考3.4.1常见动物疫病风险辨析),应当立即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27434428、29199056),并迅速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3.4.1常见动物疫病风险辨析

  3.4.1.1高致病性禽流感临床症状

  根据《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版)》,鸡鸭鹅等家禽出现以下临床症状的,怀疑高致病性禽流感:

  (1)饮水量异常变化、采食量下降。

  (2)精神沉郁,嗜睡,可见扭颈等神经症状;呼吸困难,有呼吸道症状。

  (3)冠髯发绀、发紫,脚鳞或有出血。

  (4)产蛋突然下降,软壳蛋、畸形蛋增多。

  (5)发病率高,发病急、死亡快。

  (6)鸭、鹅等水禽可见腹泻和神经症状,有时可见角膜发红、充血、有分泌物,甚至失明。

  3.4.1.2口蹄疫临床症状

  根据《口蹄疫诊断技术》(GB/T 18935),猪牛羊等家畜出现以下临床症状的,怀疑口蹄疫:

  (1)易感动物卧地不起或跛行,牛可见呆立流涎。

  (2)易感动物唇部、舌面、齿龈、鼻镜、蹄踵、蹄叉、乳房等部位出现水泡。

  (3)发病后期,水泡破溃、结痂,严重者蹄壳脱落,恢复期可见瘢痕、新生蹄甲。

  (4)传播速度快,发病率高;成年动物死亡率低,幼畜常突然死亡且死亡率高,仔猪常成窝死亡。

  3.4.1.3布鲁氏菌病临床症状

  根据《动物布鲁氏菌病诊断技术》(GB/T 18646),牛羊等家畜出现以下临床症状的,怀疑布鲁氏菌病:

  (1)妊娠母畜发生流产,流产后可能发生胎衣滞留和子宫内膜炎,从阴道流出污秽不洁、恶臭的分泌物。

  (2)新发病的畜群流产较多;老疫区畜群发生流产的较少,但发生子宫内膜炎、乳房炎、关节炎、局部脓肿、胎衣滞留、久配不孕的较多。

  (3)公畜往往发生睾丸炎、附睾炎或关节炎。

  3.4.1.4其他动物疫病

  排除自然死亡和热应激等非疫病原因死亡,家禽家畜普遍出现发病或异常死亡,疑似染疫的,应及时报告。

  3.4.2疫情报告时限和程序

  3.4.2.1初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分析和现场诊断,采取必要的临时控制措施。必要时,可请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派人协助诊断。初步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立即报区总值班室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在10分钟内电话报告,30分钟内书面报告事件基本情况,并及时续报;一般突发事件在30分钟内电话或表格报告事件简要情况,1小时内书面报告基本情况,并及时续报)。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至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区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向区总值班室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由区总值班室按有关规定向区人民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3.4.2.2续报:一般动物疫情,区指挥部应当根据调查进展阶段性报告;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动物疫情应当每日报告进展情况,重要情况随时报告,其他在动物疫情处置过程中取得的重大进展或可确定关键性信息,应在24小时内上报。

  3.4.2.3终报:终报一般要在动物疫情事件结束后60天内完成,如有特殊情况,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3.4.2.4其他要求

  各单位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疫情,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企事业单位。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时,区指挥部建立现场指挥沟通机制,区有关部门(单位)按规定向上级报告相关突发事件信息时,须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同意,报告区总值班室和区指挥部总指挥(区分管领导)后再上报,确保信息报送口径统一、全面准确。

  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野生动物保护、农业农村兽医、海关等主管部门要及时互通情况;如是人畜共患传染病的,农业农村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

  初步认定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确诊,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不能确诊的,由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3.4.3疫情报告内容

  动物疫情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要根据疫情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处置进程。

  3.4.3.1初报:迅速报告动物疫情基本情况,报送内容应当包括疫情发生时间、地点、范围;发病动物的种类和品种、来源、发病及死亡数量、临床症状、发展趋势、实验室初步诊断结果、生产和免疫情况;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措施和需要支持协助的事项、疫情报告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3.4.3.2续报:参与处置部门依职责收集动物疫情进展信息,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报告动物疫情流行病学调查情况和原因分析,区指挥部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负责报告应急处置情况,主要内容包括:疫点、疫区控制情况、后续影响评估、采取的控制措施等。

  3.4.3.3终报:终报应当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疫情处置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处置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以及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整改、处罚情况。

  3.4.4疫情报告形式

  各级农业农村兽医主管部门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接到动物疫情报告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处理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上报。

  4应急响应

  4.1先期处置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区人民政府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应急响应。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对发生可疑和疑似疫情的相关场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和街道办事处应立即组织采取隔离观察、采样检测、流行病学调查、限制易感动物及相关物品进出、环境消毒等措施。必要时可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光明区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接到其他地方疫情通报后,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区域内发生,并服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指挥,支援事发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4.2分级响应

  4.2.1分级应对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原则上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由区指挥部负责具体应对实施;根据事件处置的需要,区人民政府可以授权行业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协调处置,或提请市人民政府提供指导、支援或者负责应对。涉及跨区的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处置;涉及跨街道的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区指挥部代表区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处置。

  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在省、市人民政府或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对工作。区人民政府负责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前期处置工作。

  4.2.2响应分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相关单位根据动物疫情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预期影响后果及其发展趋势,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区级层面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划分为区一级、区二级。

  4.2.2.1区一级响应

  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区应急委主任组织指导协调,必要时前往突发动物疫情现场组织指挥。区指挥部应及时向市指挥部、区人民政府、区应急委报告,市级层面确定启动一级(Ⅰ级)、二级(Ⅱ级)、三级(Ⅲ级)应急响应后,区指挥部提出建议,报请区应急委批准,启动区一级响应,并按照市指挥部部署和指令做好相关工作。

  4.2.2.2区二级响应

  发生一般突发动物疫情,区指挥部总指挥组织指导协调,必要时前往突发动物疫情现场组织指挥。区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请区指挥部批准,启动区二级响应。区指挥部视情况设立现场指挥部,并组织指导协调本区各类资源和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区指挥部

  ①贯彻落实国家、省、市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工作部署,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动物疫情的处理。

  ②根据突发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③对本行政区域内疫区实施封锁。

  ④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⑤组织动物卫生、交通、公安等部门依法在交通要道设置临时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检查站,对进出疫区交通工具、人员等进行检查和消毒。

  ⑥按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

  ⑦组织街道、社区以及居委会等社会力量,开展群防群控。

  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2)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

  ①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开展疫情的调查与处理。

  ②组织突发动物疫情专家对突发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应急响应的级别。

  ③根据需要调拨区级应急储备物资,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必要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请求支持。

  ④督促、指导和检查疫区应急处置工作。

  ⑤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加强应急处置人员的技术培训。

  ⑥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⑦组织专家对突发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

  ⑧组织做好疫情的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按规定及时向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疫情信息。

  (3)市动植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依职责协助开展工作。

  (4)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划分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畜禽类所在的畜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一般是指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的区域。

  受威胁区:一般是指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公里的区域。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时,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行政区划、饲养环境、家禽免疫情况、野禽分布与活动范围等情况,以及流行病学调查和风险分析结果,综合评估后划定。

  如发生一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但动物疫情本身较敏感,或事态发展有扩大趋势,经区指挥部办公室分析研判、综合评估,可报请市指挥部办公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启动深圳市四级(Ⅳ级)应急响应,区指挥部按照上级部门部署和指令做好相关工作。

  4.2.2.3动物疫情相邻地区的应急响应

  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密切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5)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航空、水运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4.2.2.4响应调整

  启动应急响应后,可视动物疫情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及发展趋势等,及时升级或恢复原应急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3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

  要确保参与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相关人员必须按照相关规范严格落实防护措施。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人畜共患传染病,进入疫点和疫区的人员应采取穿戴防护服等防护措施,必要时接种相应的疫苗,离开时,人员应进行彻底消毒,必要时进行血清学监测,使用后的物资应做好回收、消毒或无害化处理。

  4.4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

  重大动物疫情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公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重大动物疫情。

  信息发布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设立的指挥机构负责,区委宣传部牵头指导,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负责实施。未经批准,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人员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数据、责任追究等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和事态发展的虚假信息。光明区各有关部门(单位)配合上级部门(单位)做好有关工作。

  区委宣传部要加强统筹各媒体和政务新媒体,指导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加强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公众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4.5应急结束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农业农村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省农业农村厅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省政府或省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并向农业农村部报告。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市政府农业农村兽医主管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市政府或市指挥部宣布批准,并向省农业农村厅报告。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必要时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区指挥部批准宣布,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省农业农村厅报告。

  5善后处理

  5.1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应在光明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应及时进行调查评估,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并对事件的损失和影响进行评估。评估报告上报光明区人民政府,同时报上级农业农村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5.2灾害补偿

  按照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各级农业农村兽医主管部门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播,其畜禽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

  5.3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动物疫病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6保障措施

  6.1应急队伍保障

  光明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预备队伍由农业农村兽医行政管理人员、动物防疫工作人员、疫情发生地街道办事处有关工作人员、有关专家、执业兽医等组成;必要时,可以组织动员社会上具备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公安机关、武装警察部队应当依法协助疫情处理工作。

  6.2物资保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按照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附件5),储备足够的消毒药物、防护物品、器械、交通和通信工具等。

  6.3资金保障

  各有关部门(单位)结合按市区事权职责划分,据实将每年各类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治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有足够的资金用作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病畜禽补贴(按照《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产品食品质量安全及动植物疫病防控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执行)和疫情处理、疫情监测等所需费用。

  6.4安全保障

  各级公安机关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对疫情封锁区的巡逻警戒,对阻碍动物卫生监督、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监督管理

  7.1培训和演练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要对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有计划举行应急演练,确保预备队伍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

  7.2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与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科学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7.3奖励

  区指挥部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或提请同级政府表彰;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7.4责任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8附则

  8.1评估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8.2管理与修订

  根据相关规定,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组织本预案编制、修订,经区应急管理部门审查,报区应急委审批,以区指挥部办公室名义印发;报上一级相应部门备案,抄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实际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8.3解释机构

  本预案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负责解释。

  8.4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12月19日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印发的《光明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同时废止。

相关政策法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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