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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问答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考核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根据《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余额低于首期维修金百分之三十的,业主大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续筹:
  (一)业主委员会拟定续筹方案,续筹方案应当包括续筹总金额、资金来源、业主分摊资金及缴纳时限等内容。资金来源如包含附条件捐赠资金的,应当在续筹方案中说明捐赠所附条件的详细情况。
  (二)业主委员会将续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表决。
  (三)业主大会依法表决通过并授权业主委员会组织续筹。
  (四)续筹实施后,业主委员会续筹方案和业主大会决议等材料到区管理机构办理续筹资金移交手续。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分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余额低于其分栋首期维修金百分之三十的,该分栋业主可参照前款规定共同决定进行续筹,但不得与业主大会作出的相关决定相抵触。
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提出轮候申请之日(含当日)之前5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包括商品房、军产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自建私房、违建住房等)且从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并符合其它条件的,可提出安居型商品房轮候申请。
社会保险是指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但不包括少儿医疗保险。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应当为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自然人业主或者单位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任职;
  (三)书面承诺积极、及时、全面履行工作职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二)候选人报名日期截止前三年内,因物业管理相关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三)候选人报名日期截止前三年内欠缴物业管理费或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累计达三个月以上;
  (四)因违法违纪等原因被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者辞退;
  (五)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或者严重违反社会公德造成恶劣影响;
  (六)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的情形。
根据《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维修资金专项使用预算费用超过十万元以上、应急维修费用在二万元以上的维修工程,需提供第三方造价审核机构出具的审核结论。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委员任期与业主委员会任期相同。
下列情形发生的费用应当由相应的责任单位或当事人承担:
  1、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在保修期内承担的共有物业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2、依法应当由相关专营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和管养费用。
  3、因人为损坏共有物业,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修复费用。
  4、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及相关规定,应当从物业管理费中列支的共有物业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前款规定的情形,如因与第三人发生费用支付争议而导致诉讼、仲裁等无法及时得到相关维修、养护、更新和改造等费用的,可以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先行垫支。相关费用收回的,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离异双方协商一致,可由其中一方(须符合申请条件)保留轮候排序,另一方退出轮候。无法协商一致的,离异双方均退出轮候,可各自重新申请。
  离异双方协商一致的,需提交离婚协议书。
根据《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建筑幕墙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设置警示标识,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委托具有相应建筑幕墙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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