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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问答
办理人才引进业务过程中所涉及的政策咨询、业务指引、档案商调等均为公共服务,不涉及任何收费。任何机构和个人以代办人才引进入户等名义收取费用的,均属于违规行为,申请人切勿轻信代办人才引进入户的电话、短信、传单及网络广告等,谨防上当受骗。同时注意登录官方网站,谨防钓鱼网站。
根据我市当前毕业生接收政策,普通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可以在我市办理毕业生接收,成人自考取得的非全日制本科学历不能办理应届毕业生接收。
根据《深圳户籍迁入若干规定》(深府〔2016〕59号)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经核准可办理人才引进迁户:(三)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普通高等教育专科以上学历,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
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清单>的通知》(深人社规〔2021〕7号)要求,属于深圳市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学年学生,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自愿申请补贴:
(一)城乡困难家庭(低保家庭、残疾人家庭、脱贫人口家庭、特困职工家庭)成员;
(二)特困人员;
(三)残疾毕业生;
(四)在学期间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
应同时满足:
(一)技工(职业)院校已与光明区用人单位签订校企合作协议(签订时间须在高技能人才入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前);
(二)技工(职业)院校输送的高技能人才为本校毕业生;
(三)所输送的高技能人才初次在光明区就业(初次在光明区就业的时间在2022年1月1日之后,以社会保险费缴纳记录为依据),与光明区用人单位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连续在光明区正常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且申报时仍在光明区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包括在光明区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不包括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和劳务派遣企业)
高技能人才包括高级工、技师(预备技师)和高级技师,其中高级工是指毕业于高级技工学校或高等职业学校的高技能人才;技师(预备技师)是指毕业于技师学院或本科层次职业学校的高技能人才;高级技师是指获得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高技能人才,或经人社部门备案的社会评价机构认定并获得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高技能人才。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优秀毕业生。
(一)毕业于国内外重点高校;
(二)获得了优秀毕业生奖学金;
(三)毕业后在光明区就业并将户籍从深圳市外迁入光明区;
(四)毕业后与提供优秀毕业生奖学金的光明区科研机构、企业签订一年或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在该用人单位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四)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五)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第十一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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