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问答




(一)城乡困难家庭(低保家庭、残疾人家庭、脱贫人口家庭、特困职工家庭)成员;
(二)特困人员;
(三)残疾毕业生;
(四)在学期间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

(一)技工(职业)院校已与光明区用人单位签订校企合作协议(签订时间须在高技能人才入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前);
(二)技工(职业)院校输送的高技能人才为本校毕业生;
(三)所输送的高技能人才初次在光明区就业(初次在光明区就业的时间在2022年1月1日之后,以社会保险费缴纳记录为依据),与光明区用人单位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连续在光明区正常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且申报时仍在光明区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包括在光明区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不包括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和劳务派遣企业)
高技能人才包括高级工、技师(预备技师)和高级技师,其中高级工是指毕业于高级技工学校或高等职业学校的高技能人才;技师(预备技师)是指毕业于技师学院或本科层次职业学校的高技能人才;高级技师是指获得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高技能人才,或经人社部门备案的社会评价机构认定并获得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高技能人才。

(一)毕业于国内外重点高校;
(二)获得了优秀毕业生奖学金;
(三)毕业后在光明区就业并将户籍从深圳市外迁入光明区;
(四)毕业后与提供优秀毕业生奖学金的光明区科研机构、企业签订一年或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在该用人单位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四)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五)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第十一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