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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问答
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休学学生;毕业五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及留学回归人员(包括非全日制硕士及博士),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港澳台居民以及深圳户籍的下列人员:
1.登记失业人员;
2.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3.随军家属;
4.残疾人。
申请人可登录深圳市人才一体化综合服务平台,在用户中心-我的事项列表中,点击最右列的“进度”按钮进行查看。https://hrsspub.sz.gov.cn/rcyth/website/#/userBusiness/matter。
按照户籍迁入信息管理要求,目前申请在职人才引进业务还需填写本人婚姻状况,但无需提交、核验婚姻证明材料,由申请人承诺属实后申报。
根据我市当前毕业生接收政策,普通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可以在我市办理毕业生接收,成人自考取得的非全日制本科学历不能办理应届毕业生接收。
(一)在本企业参保的在职职工;
(二)具有隶属关系或者关联关系的我市其他企业参保在职职工;
(三)在本市劳务派遣单位参保,并由其派遣至本企业工作1年以上的派遣职工。
企业拟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职业(工种)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中的技能类职业(工种)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新职业,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与本企业主营业务直接相关,或者是本企业生产一线的主体技能型职业(工种);
(二)技术技能含量较高;
(三)申报同一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职工人数不少于50人;
(四)不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
(一)在本市依法注册、合法经营,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管理规范、信用良好,主营业务不包含培训、评价或咨询等业务;
(二)本企业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在本市参保的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上;
(三)具备与评价职业(工种)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 备、仪器仪表等硬件设施和视频监控设备,每个职业(工种)不少于10个工位;
(四)建有完整的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机制;
(五)具有技能等级与岗位(职位)、薪资相挂钩的规章制度;
(六)配备专职从事评价工作的管理人员,具有与评价职业相适应的专家、考评人员、质量监督人员,每个职业(工种)不少于3名考评人员。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 1 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 ÷365天)× 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四)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五)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对依法实行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的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企业不得因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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