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问答
(一)养育扶助金、临时救助金、大学生学费资助金的申请参照《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广东省临时救助办法》、《深圳市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规定执行。申请上述救助时,由户主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街道办事处根据有关程序进行初审。(二)申请其他专项救助的。应首先进行低收入居民认定,即由户主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街道办进行初审,由区民政部门审定后,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深圳市低保边缘人员救助证》,并引导申请人向相关部门申请专项救助。
根据《深圳市民政局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发布2021年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深民﹝2021﹞44号),经市政府同意,自2021年1月1日起,将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至1300元,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认定标准相应提高至1950元。
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二)具备或者恢复劳动能力;(三)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四)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新修订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中第六条规定;(五)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六)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改造费用不超过1万元/户/年。
260元/人/年。
对入读普通幼儿园的残疾儿童给予不超过5000元/年/人的保教费补贴。
根据《深圳市高龄老人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享受高龄老人津贴的老年人户籍在本市内跨区迁移的,不需要重新提出申请。迁出区于迁出次月起停止发放,迁入区自落户次月起发放。
根据《深圳市高龄老人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第十二条,高龄老人津贴因年龄变化需要调整发放标准的,不需要提出变更申请。
自2021年3月1日起,《深圳市高龄老人津贴发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正式施行。根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享受高龄老人津贴的老年人应当在每年5月和11月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i深圳”、智慧养老等平台,通过人脸识别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资格认证。户籍老年人可以通过三种方式进行认证:(一)打开“i深圳”APP,在首页顶部点击或搜索框中搜索“高龄老人津贴资格认证”,即可找到认证功能入口;(二)打开广东政务服务网,搜索“高龄老人津贴资格认证”,进入认证页面;(三)可以通过到户籍所在社区主动核验、预约社区工作人员上门核验等方式完成。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未按照规定参加资 格认证的,高龄老人津贴从次月起停止发放。老年人可以通过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方式重新认证。重新进行资格认证后,高龄老人津贴自审核通过当月起继续享受,停发期间的高龄老人津贴从停止发放的当月起予以补发。
申请所需材料:1.《残疾少年儿童保教费补贴申请表》;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3到7周岁残疾少年儿童)或深圳二级甲等及以上级别医院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0到3周岁疑似残疾儿童);3.申请人身份证;4.户口本复印件;5.幼儿园就读证明及发票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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