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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问答
残疾人法律救助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咨询、代书、调解、协调、代理等。
从2012年10月1日起对经评定符合残疾标准且已办理二代证的残疾人的残疾评定费用实行全额补助。
(一)养育扶助金、临时救助金、大学生学费资助金的申请参照《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广东省临时救助办法》、《深圳市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规定执行。申请上述救助时,由户主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街道办事处根据有关程序进行初审。(二)申请其他专项救助的。应首先进行低收入居民认定,即由户主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街道办进行初审,由区民政部门审定后,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深圳市低保边缘人员救助证》,并引导申请人向相关部门申请专项救助。
根据《深圳市民政局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发布2021年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深民﹝2021﹞44号),经市政府同意,自2021年1月1日起,将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至1300元,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认定标准相应提高至1950元。
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二)具备或者恢复劳动能力;(三)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四)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新修订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中第六条规定;(五)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六)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改造费用不超过1万元/户/年。
对入读普通幼儿园的残疾儿童给予不超过5000元/年/人的保教费补贴。
根据《深圳市高龄老人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享受高龄老人津贴的老年人户籍在本市内跨区迁移的,不需要重新提出申请。迁出区于迁出次月起停止发放,迁入区自落户次月起发放。
根据《深圳市高龄老人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第十二条,高龄老人津贴因年龄变化需要调整发放标准的,不需要提出变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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