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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问答
精神残疾人申请住院治疗费用补助的,由申请人先行垫付住院治疗费用,凭住院发票及相关费用清单原件等相关材料办理补助申请,补助资金直接拨付至申请人银行账户。
1.《光明区户籍精神残疾人住院治疗费用补助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残疾人证复印件(核验原件);
3.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核验原件);
4.申请人银行卡复印件;
5.住院证明(住院时病情及相关诊断)复印件;
6.住院发票及相关费用清单原件;
7.无生活自理能力、无生活来源或监护人无监护能力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收入证明、身体状况证明等)。
1.申请。向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社区初审。社区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后签署意见报街道残联;
3.街道审核。街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签署意见报区残联;
4.区残联审批。审批通过的,将补助发放至申请人银行账户。
申请方式包括以下几种:(1)无感申办。民政部门通过颐年卡采集形成老年人电子档案,在户籍老年人年满70周岁前2个月,通过市政务短信平台推送高龄老人津贴申请提示短信。老年人短信回复“同意”,视为提出申请;否则视为未提出申请。(2)线上申请。符合条件的户籍老年人也可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i深圳”APP、政务服务自助终端等进行线上申请。(3)线下申请。老年人亲属可以协助办理高龄老人津贴申请,社区工作人员应当为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现场申请服务。
根据《深圳市民政局关于调整高龄老人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深民规〔2019〕2号),新的高龄老人津贴标准已于2019年10月1日正式执行。目前发放标准为:(1)70至79周岁每人每月200元;(2)80至89周岁每人每月300元;(3)90至99周岁每人每月500元;(4)10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1000元。
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本市户籍老年人可以申请深圳市高龄老人津贴。
具有深圳市光明区户籍且持有光明区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精神残疾人。
本项目托养服务费用由市残联和残疾人家庭共同承担,市残联支付托养服务费的90%,残疾人支付托养服务费的10%。
1.身体状况占比70%(根据身体状况评估标准得分);2.家庭经济状况占比15%(根据低保家庭、自有住房情况评分);3.照护人员情况占比10%(根据长辈、平辈、后辈照护情况评分);4.年龄情况占5%(根据年龄的十位数评分)。
特困人员死亡后,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除按有关政策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外,其余必要丧葬费用按照特困人员6个月基本生活供养标准从基本生活供养资金中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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