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问答
根据《深圳市民政局关于调整高龄老人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深民规〔2019〕2号),新的高龄老人津贴标准已于2019年10月1日正式执行。目前发放标准为:(1)70至79周岁每人每月200元;(2)80至89周岁每人每月300元;(3)90至99周岁每人每月500元;(4)10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1000元。
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本市户籍老年人可以申请深圳市高龄老人津贴。
具有深圳市光明区户籍且持有光明区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精神残疾人。
本项目托养服务费用由市残联和残疾人家庭共同承担,市残联支付托养服务费的90%,残疾人支付托养服务费的10%。
1.身体状况占比70%(根据身体状况评估标准得分);2.家庭经济状况占比15%(根据低保家庭、自有住房情况评分);3.照护人员情况占比10%(根据长辈、平辈、后辈照护情况评分);4.年龄情况占5%(根据年龄的十位数评分)。
特困人员死亡后,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除按有关政策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外,其余必要丧葬费用按照特困人员6个月基本生活供养标准从基本生活供养资金中核销。
(一)申请及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二)家庭基本材料(身份证,户口簿)。非本市户籍申请人还应当提供有效居住证;无法提供有效居住证的,应提供申请日前在本市连续居住满12个月及在本市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连续满12个月的材料;(三)因教育负担过重的,提供教育支出缴费凭据;因医疗负担过重的,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支出缴费凭据;因康复护理和住院照料负担过重的,提供残疾康复机构康复支出缴费凭据、住院护工费支出凭据;以上凭据均为申请日前12个月内有效的支出凭据;(四)因其他符合支出型救助条件事由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家庭成员至少一种有效居住证或本市居住材料。家庭成员有残疾人、重病患者、在校学生的,提供相应的残疾证、诊断书、学生证等佐证材料,以及发票、收据等可说明特定时间内遭遇困难支出较大的相关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如果没有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监护能力,有监护能力的兄、姐应当担任未成年弟妹的监护人。第一千零九十四条规定,孤儿的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可以作为送养人。第一千零九十五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由此可见,兄、姐作为监护人时,有两种情形可以送养未成年弟妹:一是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但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同意。二是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
采用集中评估和上门评估相结合的方式。集中评估地点为深圳市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如残疾人存在无人照护或因身体原因导致行动不便等特殊情况,残疾人及其监护人可向市残联提出申请,由评估人员上门进行评估。
(一)申请。由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街道残联提出申请。申请时须如实填写《重度残疾人寄宿制托养服务申请审批表》。(二)审批。市残联根据托养床位使用情况,委托下属单位或第三方机构组织相关专家进行托养服务需求情况综合评估,并将评估、排序和审批结果反馈给区残联。
(三)轮候。本托养项目实行轮候动态管理制度,市残联实时公布轮候排队名单。申请人可凭获得的轮候编码登录市残联官方网站(http://www.cjr.org.cn/)查询轮候情况。具体轮候规则如下:
1.轮候顺序依据综合评估结果由高分到低分排序,如遇相同分数的,则以申请时间先后作为排序的依据;
2.如遇评估后因故不能办理托养入住手续的,则由后续轮候对象顺位排序补上。
(四)入住。轮候人(或其监护人)接到入住托养机构通知后,到托养机构签订托养协议和办理入托手续。
(五)退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动退出本托养服务项目:
1.托养对象托养合同期满的;
2.托养对象或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要求退出托养服务的;
3.托养对象死亡的;
4.托养对象户口迁出我市的;
5.托养对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6.托养对象在托养期间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7.托养对象在托养期间屡次违反托养机构相关规章制度的;
8.就业和残疾情况变动后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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