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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自有住房,办理购房延期退房(个人)的期限是多久
2020-09-29
办理购房延期退房(个人),自入住人购买(拥有)自有产权住房购房合同约定的竣工交付使用之日起(二手房、一手房现房为不动产证书的过户日期)一次签延最长不超过16个月,前4个月按公共租赁住房正常租金收取,后12个月按市场指导租金收取。
购房人在2020年7月15日(不含7月15日)之前已发生实际交易行为且能提供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有关凭证,如在支付相关款项时不符合原政策购房条件,但在申请办理预售合同备案或不动产权登记手续时符合原政策购...
2020-09-29
可按原政策继续完成交易,但应当在2020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前,是否可以继承?
2020-09-29
《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深建字〔2020〕137号)发布后,对疫情期间无法按时缴纳社保的如何处理?
2020-08-28
疫情期间无法按时缴纳社保,在本地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补缴的,视同连续缴纳社保,其断缴、补缴情形不计入购房社保要求审核。
《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深建字〔2020〕137号)发布后,通过赠与形式转让商品住房的,受赠人是否需要购房资格?
2020-08-28
通过赠与形式转让商品住房的,受赠人应当符合《通知》规定的购房资格。
《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深建字〔2020〕137号)发布后,在我市落户的时间如何认定?
2020-08-28
居民家庭或成年单身人士(含离异)在我市落户的时间以居民户口簿记载时间为准。
《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深建字〔2020〕137号)所称社会保险是指哪些险种?出现继缴怎么办?
2020-08-28
连续缴纳和累计缴纳均不含补缴情形。
《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深建字〔2020〕137号)发布后,在我市退休的,是否可以购买商品住房?
2020-08-28
在我市退休的,户籍居民如能提供退休之日前在我市连续缴纳36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非户籍居民如能提供退休之日前在我市连续缴纳60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且符合其他购房条件的,可以购买商品住房。
《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深建字〔2020〕137号)发布后,夫妻离异的,任何一方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有何限制?
2020-08-28
夫妻离异的,任何一方自离异之日起3年内购买商品住房的,按离异当日(以《离婚证》登记时间或法院判决书生效时间为准)原家庭拥有的住房总套数计算。
《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深建字〔2020〕137号)发布后,具体购买时间如何认定?
2020-08-28
购房资金监管协议及支付相应费用的银行转账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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