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当前位置:首页 > 互动交流 > 住房服务
业务问答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21年1月7日印发《关于全面实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电子化工作的通知》(深建房产〔2021〕1号)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物业管理区域物业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公共租赁住房轮候申请人将户籍迁移到深圳市其他区
  新《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已于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2019年11月1日起,投标企业无需缴纳服务费用,办理企业数字证书后即可开展建设工程电子投标业务。
  新《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已于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新《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已于2020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第九十一条规定,业主大会决定不将日常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移交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的,应当存入业主共有资金账户,由业主大会自行依法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不可以用来注册公司,也不可以用来出租。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新建住宅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将附着于物业管理区域共有物业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讯等设施设备移交相关专营单位管理养护,相关专营单位应当接收。
foot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