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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问答
1、承租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不动产登记证复印件
根据《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新建物业管理区域物业出售且已经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首套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满一年之日起十五日内,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并提供物业出售和物业交付资料、物业测绘文件、已筹集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清册等相关资料。
新《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已于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第五条规定,市住房和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及国家相关管理办法,监管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各区住房和建设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管工作。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深建字〔2020〕137号)
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市住房建设局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市市场监管局 市公安局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深圳市税务局 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深圳银保监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深建字[2020]13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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