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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问答
(一)第一类资助标准:年满60周岁及以上纳入分散供养的特困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改造费用由区级财政全额资助,每户原则上不超过20000元。
(二)第二类资助标准:1.年满60周岁及以上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老年人;2.年满60周岁至69周岁经全市统一的老年人能力等级评估为中度及以上失能的老年人;3.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资助标准为每户最高不超过12000元,超出资助标准的费用由老年人自行承担。
1.年满60周岁及以上纳入分散供养的特困老年人;2.年满60周岁及以上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老年人;3.年满60周岁至69周岁经全市统一的老年人能力等级评估为中度及以上失能的老年人;4.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要根据其残疾程度及本人意愿等实际,对其主要活动场所平整地面,安装扶手、语音对讲门铃、电脑,盲人读屏软件,改造卫生间、改造电器声控开关以及配置具有语音提醒功能的生活用品等。
要根据残疾程度、活动范围及本人意愿等实际,着重对厨房、厕所、卧室等部位的基础设施进行有针对性改造,包括改门、改坡、改灶、改水、改电、平整地面、安装坐便器和扶手等,消除其居家障碍。
华侨虽然定居在国外,但依然是中国公民,我国法规规定,华侨收养内地子女按照国内收养相关程序办理。但是大多数收养国要求居住在该国的华侨按照跨国收养程序收养内地子女,这样就造成了华侨按照国内收养程序办理收养登记后,无法将收养子女带到居住国。因而,华侨希望在内地收养子女后将其带到居住国的,应先向居住国政府部门咨询,按照收养国政府部门的要求来内地办理收养登记手续,避免直接在内地办理收养登记后被收养子女不能入境居住国的问题。
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一)“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二)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三)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外籍华裔,是指已加入外国国籍的原中国公民及其外国籍后裔、中国公民的外国籍后裔。
精神残疾人申请住院治疗费用补助的,由申请人先行垫付住院治疗费用,凭住院发票及相关费用清单原件等相关材料办理补助申请,补助资金直接拨付至申请人银行账户。
1.《光明区户籍精神残疾人住院治疗费用补助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残疾人证复印件(核验原件);
3.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核验原件);
4.申请人银行卡复印件;
5.住院证明(住院时病情及相关诊断)复印件;
6.住院发票及相关费用清单原件;
7.无生活自理能力、无生活来源或监护人无监护能力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收入证明、身体状况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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