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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问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六条: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劳动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若本单位未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当事人可以到单位所属街道劳动部门申请劳动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二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就业促进法》第三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当前年龄限制并没有被明确列入法律规定的就业歧视情形。
  《就业促进法》第八条: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企业根据岗位的技能、经验、劳动强度等的要求,对年龄提出合理要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对于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劳动者,自2023年1月8日起,用人单位不再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发放正常工资。对于感染新型冠状病毒需要停工治疗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按照病假处理,发放病假工资待遇。
可以,职工在不同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符合享受年休假的资格。《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政函〔2009〕5号)进一步对休假条件进行明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没有限定必须是同一单位,因此,既包括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
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休学学生;毕业五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及留学回归人员(包括非全日制硕士及博士),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港澳台居民以及深圳户籍的下列人员:
1.登记失业人员;
2.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3.随军家属;
4.残疾人。
申请人可登录深圳市人才一体化综合服务平台,在用户中心-我的事项列表中,点击最右列的“进度”按钮进行查看。https://hrsspub.sz.gov.cn/rcyth/website/#/userBusiness/matter。
按照户籍迁入信息管理要求,目前申请在职人才引进业务还需填写本人婚姻状况,但无需提交、核验婚姻证明材料,由申请人承诺属实后申报。
根据我市当前毕业生接收政策,普通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可以在我市办理毕业生接收,成人自考取得的非全日制本科学历不能办理应届毕业生接收。
(一)在本企业参保的在职职工;
(二)具有隶属关系或者关联关系的我市其他企业参保在职职工;
(三)在本市劳务派遣单位参保,并由其派遣至本企业工作1年以上的派遣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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