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问答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四)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五)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第十一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的,不属于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因此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支付周期未满的员工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计发;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的约定计发;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没有约定的,按照依法制定的企业规章制定的规定计发;没有约定或者规定的,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广东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办理失业登记的流程如下:(一)线下办理
1.申请
我市失业登记实行全城通办。符合条件的,本人可到本市任一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失业登记申请。
2.登记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收到失业登记申请后予以受理并进行形式审查,申请资料完备、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予以登记;不予登记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原因。
(二)线上办理
1.申请
(1)申请人在线上全流程网上办理,可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s://www.gdzwfw.gov.cn/),搜索(深圳市)“失业登记”,点击“在线办理”,选择登记失业地所在街道提出失业登记申请。
(2)申请人补充完善个人基本信息,如实填报失业登记申请信息,并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作出承诺,点击确认申请后即可。
2.登记
登记失业地所在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收到失业登记申请后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应予以登记;不予登记的,应填写不通过原因,反馈申请人。
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广东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劳动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其失业登记:(一)被用人单位录用或招聘的;
(二)创办个体工商户、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
(三)办理就业登记的;
(四)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的;
(六)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七)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八)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九)连续6个月无法取得联系的;
(十)无深圳就业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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