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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问答
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条,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自主招用人员:(一)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二)参加职业招聘洽谈会;(三)委托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站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招聘信息;(四)利用本企业场所、企业网站等自有途径发布招聘信息;(五)其他合法途径。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五条,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
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六条,登记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一)被用人单位录用的;(二)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三)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四)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六)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七)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八)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九)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十)已进行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或各地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市公安局有关规定,毕业生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按以下先后顺序依次选择入户地:配偶家庭户、本人或亲友的房产立户、挂靠亲友家庭户、本人单位集体户、配偶单位集体户、派出所代管户。关于入户详细情况可咨询市公安部门。
留学回国人员引进业务已实现“秒批”功能,符合“秒批”条件的留学人员办理引进无需上传任何材料。
符合深圳毕业生接收条件(在择业期内的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普通高等教育学历)的毕业生,如选择在深圳就业,可通过个人申办或接收单位申办的方式向深圳市人力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毕业生接收手续。详见广东政务服务网深圳市的“应届毕业生接收”事项。
为顺应支持普惠金融政策要求,我市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在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基础上,新增建设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4家,经办银行网点由47家增加至190家,方便贷款申请人就近申请。
依据《深圳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第十三条到第十六条,贷款流程是:
借款人向经办银行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应提供完整、准确的申请材料,积极配合经办银行、担保机构等开展尽职调查。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及同一笔贷款只享受一次贴息等要求应当作出书面承诺,并对不实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经办银行负责受理创业担保贷款申请,通过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核对社保信息。经办银行应当核查申请人的信用和还款能力,对创业项目进行风险评估、贷款预审、合同拟签等。经办银行应当自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根据创业项目审核情况核定贷款额度和期限。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还应当由担保机构出具担保意见。担保机构应当在经办银行提供符合申请条件企业名单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担保意见,核定贷款额度和期限。不同意担保的,担保机构应当出具不予担保意见。经办银行应当在收到担保意向书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经办银行应当通过营业网点或银行网站等渠道在杜绝个人敏感信息泄露的前提下,对贷款拟发放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有异议的,由经办银行组织开展调查,经调查异议属实的,取消借款人贷款资格。
公示7天无异议或有异议经调查不属实的,经办银行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或调查结束后按规定办理签约、放贷手续。
依据《深圳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深人社规〔2020〕5号)第三章,贷款额度是:
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60万元,合伙经营的按符合贷款对象及条件的合伙人每人最高60万元、贷款总额最高300万元实行“捆绑性”贷款。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由担保机构、经办银行根据企业经营状况、还款能力、吸纳就业情况等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一)已在本市领取与学徒培训项目同一职业(工种)相同及以上等级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二)已在本市参加同一职业(工种)相同及以上等级的学徒培养计划;
(三)本市各区人力资源部门已备案且尚在培训期内的学徒;
(四)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全日制在读学生;
(五)已申领困难企业一次性特别培训补助或者已列入培训计划的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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