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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问答
本市户籍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和生活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纳入本市最低生活保障。
(一)全部由本市户籍居民组成的家庭,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下列人员: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二)与本市户籍居民在本市共同连续居住满一年的下列非本市户籍家庭成员包括下列人员: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二)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和在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三)法院宣告失踪人员;(四)登记在同一居民户口簿中,但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人员。
1.精神残疾人住院治疗费用补助主要是指对扣除各类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自费部分予以补助,补助金额每人每月不超过3500元,最高补助金额每人每年不超过21000元。
2.无生活自理能力、无生活来源或监护人无监护能力的精神残疾人申请住院治疗费用补助的,住院治疗期间产生的所有费用(含精神疾病单病种治疗费用、伙食费、陪护费及一般躯体疾病治疗费用)均可纳入补助范围,实行全额补助。
护理补助标准为452元/人/月,困难生活补助标准为低保家庭残疾人226元/人/月、低保边缘家庭残疾人113元/人/月,学杂费补助标准大专每学年4000元、本科每学年6000元、硕士及博士研究生每学年8000元(低于补助标准按实际缴纳金额给予补助),临时补助标准为4000元(低于补助标准按实际缴纳金额给予补助),住房补助标准为3000元。
根据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深残联发〔2018〕3号)的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上一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的0.5%比例安排本市户籍残疾人就业,则需缴纳残疾人保障金。征收时间为每年的8月至10月。
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二)具备或者恢复劳动能力;(三)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四)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新修订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中第六条规定;(五)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六)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与本市户籍居民在本市共同连续居住满一年的下列非本市户籍家庭成员,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一)父母;(二)配偶;(三)未成年子女;(四)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非本市户籍家庭成员已在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其他地区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不再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
可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申请应当提供家庭成员户口簿、二代身份证,填写家庭基本情况并书面授权查询核对。城乡居民向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的,还应当提供家庭成员至少一种有效居住材料。有效居住材料包括居住证、纳税信息打印单、缴纳社保信息打印单、与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经政府有关部门登记备案的租房合同以及其他能够证明该家庭成员在特定时间段内在本地居住的材料。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重病患者、在校学生等的申请人,可在申请时提供相应的残疾人证、诊断证明、学生证等佐证材料,以及发票、收据等可证明一段时间内遭遇困难支出较大的相关材料。
残疾人可以通过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提出法律救助申请。对于残疾人的法律救助申请,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应当认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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