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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问答
按照深圳市本年度公布的最低社会保险缴纳标准分别给予用人单位和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
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且招用深圳户籍持证残疾人在岗就业,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一年及以上)且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
享受高龄老人津贴的老年人户籍迁出本市的,高龄老人津贴从户籍迁出次月起停止发放。老年人户籍迁出后再次迁入本市的,可以按照程序重新申请高龄老人津贴。享受高龄老人津贴的老年人户籍在本市内跨区迁移的,不需要重新提出申请。迁出区于迁出次月起停止发放,迁入区自落户次月起发放。
高龄老人津贴于老年人死亡的次月起停止发放。老年人的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可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进行线上申请终止发放;也可在老年人死亡30日内主动向其户籍所在社区工作机构报告;未按时报告的,老年人户籍所在社区工作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入户调查等方式进行核实。
根据深圳市民政局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长者助餐服务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深民【2019】23号)文件,我市长者助餐重点保障对象包括以下两类,第一类:深圳市户籍年龄在60周岁以上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及低保边缘人员、“三属五老”、经卫健部门认定的计划生育家庭中失去独生子女或者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的老年人,以及户籍百岁老人。第二类:深圳市户籍年龄在70至99岁老年人。
具有深圳市户籍,符合国家规定的残疾标准,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年满18周岁、未在用人单位就业的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老龄工作办公室关于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粤民发〔2016〕57号)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高龄津贴与残疾人两项补贴可重叠享受。养老护理、养老服务补贴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可择高享受。
惠及所有残疾人政策待遇,残疾军人凭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应予享受,惠及特定残疾人的政策待遇(如安装假肢、配发轮椅车等),按照有关身体残疾的特殊要求,符合条件的残疾军人应予享受。
具有本市户籍的家庭成员向任一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及授权书;(二)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三)与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身份、经济状况相关的其他材料。
符合条件就可以。只要家庭或可以单独申请的对象人均收入、财产和综合生活评估状况符合本市低保条件,且经过规定程序申请审批,就可以纳入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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