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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市民政局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长者助餐服务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深民【2019】23号)文件,我市长者助餐重点保障对象包括以下两类,第一类:深圳市户籍年龄在60周岁以上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及低保边缘人员、“三属五老”、经卫健部门认定的计划生育家庭中失去独生子女或者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的老年人,以及户籍百岁老人。第二类:深圳市户籍年龄在70至99岁老年人。
具有深圳市户籍,符合国家规定的残疾标准,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年满18周岁、未在用人单位就业的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老龄工作办公室关于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粤民发〔2016〕57号)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高龄津贴与残疾人两项补贴可重叠享受。养老护理、养老服务补贴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可择高享受。
惠及所有残疾人政策待遇,残疾军人凭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应予享受,惠及特定残疾人的政策待遇(如安装假肢、配发轮椅车等),按照有关身体残疾的特殊要求,符合条件的残疾军人应予享受。
具有本市户籍的家庭成员向任一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及授权书;(二)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三)与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身份、经济状况相关的其他材料。
符合条件就可以。只要家庭或可以单独申请的对象人均收入、财产和综合生活评估状况符合本市低保条件,且经过规定程序申请审批,就可以纳入救助。
符合下列规定的本市户籍人员,可以以个人名义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一)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重特大疾病的人员、无法单独立户的一级、二级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二)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由其监护人、社区居委会(工作站)、街道残疾人联合会及区残疾人联合会签订四方协议后,方可送院治疗。
精神残疾人住院治疗费用补助范围包括精神残疾人住院治疗期间产生的用于治疗精神疾病的检查费、医药费、治疗费、床位费等单病种治疗费用,其他如伙食费、陪护费及与治疗精神疾病无关的费用不列入补助范围。
精神残疾人经诊断需住院进行精神疾病专科治疗的,可申请住院治疗费用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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