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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问答
符合下列规定的本市户籍人员,可以以个人名义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一)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重特大疾病的人员、无法单独立户的一级、二级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二)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由其监护人、社区居委会(工作站)、街道残疾人联合会及区残疾人联合会签订四方协议后,方可送院治疗。
精神残疾人住院治疗费用补助范围包括精神残疾人住院治疗期间产生的用于治疗精神疾病的检查费、医药费、治疗费、床位费等单病种治疗费用,其他如伙食费、陪护费及与治疗精神疾病无关的费用不列入补助范围。
精神残疾人经诊断需住院进行精神疾病专科治疗的,可申请住院治疗费用补助。
本市户籍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和生活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纳入本市最低生活保障。
(一)全部由本市户籍居民组成的家庭,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下列人员: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二)与本市户籍居民在本市共同连续居住满一年的下列非本市户籍家庭成员包括下列人员: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二)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和在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三)法院宣告失踪人员;(四)登记在同一居民户口簿中,但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人员。
1.精神残疾人住院治疗费用补助主要是指对扣除各类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自费部分予以补助,补助金额每人每月不超过3500元,最高补助金额每人每年不超过21000元。
2.无生活自理能力、无生活来源或监护人无监护能力的精神残疾人申请住院治疗费用补助的,住院治疗期间产生的所有费用(含精神疾病单病种治疗费用、伙食费、陪护费及一般躯体疾病治疗费用)均可纳入补助范围,实行全额补助。
护理补助标准为452元/人/月,困难生活补助标准为低保家庭残疾人226元/人/月、低保边缘家庭残疾人113元/人/月,学杂费补助标准大专每学年4000元、本科每学年6000元、硕士及博士研究生每学年8000元(低于补助标准按实际缴纳金额给予补助),临时补助标准为4000元(低于补助标准按实际缴纳金额给予补助),住房补助标准为3000元。
根据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深残联发〔2018〕3号)的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上一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的0.5%比例安排本市户籍残疾人就业,则需缴纳残疾人保障金。征收时间为每年的8月至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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